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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公司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合同簽訂後

合同簽訂後,總公司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分公司簽訂的合同責任由總公司承擔。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分公司可以在總公司授權範圍內自行簽訂合同。分公司是總公司下屬的分支機構,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資產屬於總公司。未經總公司授權簽訂合同存在法律風險。

法律分析

一、分公司簽訂的合同總公司需要承擔責任嗎

1、需要承擔責任,分公司簽訂合同責任由總公司承擔,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在營業執照核准的範圍內從事的經營活動是合法有效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如果經過總公司的授權或追認,也有效。分公司雖然不是獨立的法人,但是一般也是領取營業執照了的,可以在總公司的授權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可以對外簽訂合同。而且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就是並不一定需要蓋總公司公章,可以蓋分公司自己的公章。

2、根據《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總公司與分公司的關係

1、分公司是與總公司或本公司相對應的一個概念。許多大型企業的業務分佈於全國各地甚至許多國家,直接從事這些業務的是公司所設定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這些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就是所謂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則稱之為總公司或本公司。

2、分公司是總公司下屬的直接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雖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樣,但它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因為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佔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分公司的特徵具體表現為:

(1)、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佔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2)、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後即可成立。

(4)、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

(5)、分公司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後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分公司和總公司在經營業務上和法律責任上都存在關聯,分公司屬於總公司的下屬分支公司,資產來自於總公司,所以分公司對外簽訂合同需要在總公司的授權範圍內,如果未經過總公司允許私自簽訂合同,存在著一定的法律風險。

結語

總公司與分公司的關係緊密,分公司在總公司授權範圍內可以獨立對外簽訂合同。儘管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但其在營業執照核准範圍內的經營活動是合法有效的。總公司需要承擔分公司簽訂合同的責任,因為分公司的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然而,未經總公司授權私自簽訂合同可能存在法律風險。分公司作為總公司的下屬分支機構,其財產屬於總公司資產的一部分。因此,在簽訂合同時需要遵守總公司的授權範圍,以避免法律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2017修訂):第八章 權益保護 第五十三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

中小企業有權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並要求對拖欠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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