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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認定生產假藥罪?

本文介紹了生產假藥罪定性的標準以及該罪屬於什麼罪。生產假藥罪的客體具有雙重性質,既是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是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主觀方面為故意,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屬於破壞市場經濟秩序類犯罪。

法律分析

一、關於生產假藥罪定性的標準:

1、罪責物件:該罪行的侵犯物件為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

2、客體:該罪行的客體具有雙重性質,既是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是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

2、客觀方面: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3、主體:個人和單位。

4、主觀方面:故意。

5、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屬於什麼罪

1、生產、銷售假藥罪屬於生產假藥屬於破壞市場經濟秩序類犯罪。

2、客體方面特徵:侵犯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證、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國家制定了一系列關於對藥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規,建立了一套保證藥品質量、增進藥品療效、保障用藥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構成對國家關於藥品管理制度的侵犯,並同時危害到公眾的身體健康。

結語

生產銷售假藥罪屬於破壞市場經濟秩序類犯罪,其客體具有雙重性質,既侵犯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構成對國家關於藥品管理制度的侵犯,並同時危害到公眾的身體健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一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七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第三百五十四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七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第三百五十三條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怎麼認定生產假藥罪?

標籤: 認定 假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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