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期滿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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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需支付經濟補償。適用本條規定時應當作如下理解:
1、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簽勞務派遣合同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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