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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計算錯誤少繳稅款追徵期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5年。
所稱特殊情況。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稅款,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稅務機關在追徵稅款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對於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偷稅、抗稅和騙取稅款的,應無限期追徵;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其補繳和追徵稅款的期限,應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繳未繳或少繳稅款之日起計算;
3、應注意明確劃分徵納雙方的責任。
綜上所述,追徵期是指為確保保險公司不被投保人欺詐誤告等行為導致的不必要的傷害,讓投保人在保險合同實施前享有的一種約定,一般為被保險人發生保險責任的事故日前一年,其中還包括精確的追徵期,即發生保險事故日後6個月,保險公司仍然承擔保險責任的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一百零九條
稅收徵管法及本細則所規定期限的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後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範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徵、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徵、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納稅人計算錯誤少繳稅款追徵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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