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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犯罪的九個種類與案件

貪汙罪、行賄罪、走私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單位受賄罪介紹賄賂罪、職務侵佔罪、單位行賄罪玩忽職守罪、隱瞞境外存款罪、對單位行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這些就是公司高層常見經濟犯罪的種類。

一、貪汙賄賂罪的內容包括哪些

貪汙賄賂罪是指國家工作襲人員或國有單位實施的貪汙、受賄等侵犯國家廉政建設制度,以及與貪汙、受賄犯罪密切相關的侵犯職務廉潔性的行為。具體可以分為三類:(一)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非法佔有、使用、私分國有財物或公共財物的犯罪。包括:貪汙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款物罪。(二)就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事項,實施的提供、介紹、非法收受或者索取公私財物的犯罪。包括:個人受賄罪、斡旋受賄罪、單位受賄罪、個人行賄罪、個人向單位行賄罪、單位向單位行賄罪、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介紹賄賂罪。(三)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不明和隱瞞境外存款的犯罪。包括: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不申報罪。

二、公司職員職務犯罪包括哪些?

修訂後的刑法規定,檢察機關管轄53中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劃分為三大類:貪汙賄賂犯罪(第八章);瀆職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

其中,貪汙賄賂犯罪,在我國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個條文,規定了十二個罪名(394—396)包括:

1、貪汙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賄罪

4、單位受賄罪

5、行賄罪

6、對單位行賄罪

7、介紹賄賂罪

8、單位行賄罪

9、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10、隱瞞境外存款罪

11、私分國有資產罪

12、私分罰沒財物罪。

瀆職罪在我國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條規定了34個罪名。包括:

1、濫用職權

2、玩忽職守

3、枉法追訴裁判罪

4、私放在押人員罪

5、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被騙罪等。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有七個: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罪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罪

3、刑訊逼供罪

4、暴力取證罪

5、虐待被監管人罪

6、報復陷害罪

7、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破壞選舉罪。

三、貪汙賄賂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方面。貪汙賄賂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廉政建設制度。國家的廉政建設制度是以恪盡職守、廉潔奉公、吏治清明、反對腐敗為其主要內容的。貪汙、賄賂罪不僅嚴重地侵犯了公共財產的所有權,而且嚴重地侵蝕了黨和國家的健康的機體,損害了黨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妨害了國家的廉政建設制度。

2、客觀方面。貪汙賄賂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侵害國家廉政制度情節嚴重的行為。其中,多數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貪汙、受賄、挪用公款,也有的是與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密切相關,如拒不說明鉅額財產來源、隱瞞境外存款,還有的是與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具有對向性的行賄、介紹賄賂的行為。行為方式除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表現為不作為之外,其他犯罪通常表現為作為。

3、主體方面。本類犯罪的主體包括兩類,一類是自然人,一類是單位。就自然人來說,大多數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少數犯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如行賄罪、介紹賄賂罪等。就單位來說,既有純正的單位犯罪,如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也有不純正的單位犯罪,如對單位行賄罪。

4、主觀方面。本類犯罪在主觀方面均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損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過失不能構成本類犯罪。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三條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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