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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否仍具有法人資格? 營業執照吊銷後

營業執照吊銷後,公司是否仍具有法人資格?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企業法人憑證,被吊銷後企業法人資格消亡。對吊銷營業執照不服可要求聽證、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債權人可起訴股東履行清算義務,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營業執照被吊銷後,公司無法繼續經營,解散是法定事由,股東應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債權人通過申報債權參與清算分配。

法律分析

可以。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企業法人憑證,申請人經登記主管機關依法核准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因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登記主管機關吊銷,企業法人資格隨之消亡。

吊銷營業執照、登出登記是企業法人資格消亡的兩種方式,兩者的法律後果均導致企業法人資格消亡,吊銷營業執照意味著其法人資格被強行剝奪,法人資格也隨之消亡,並由登記主管機關在企業登記檔案上予以載明,不需要被吊銷執照的企業法人再申請辦理登出登記。

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該如何處理

對吊銷營業執照不服,可以在處罰決定做出的規定期限內,書面要求聽證,也可以向上一級工商管理部門提起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決定的規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股東在所出資公司的營業執照被吊銷後怠於履行清算義務的,債權人可以起訴到法院,通過行使訴權,由法院指定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同時可以將公司股東列為共同被告。

當然,如果股東已經自行組成清算組的,債權人和公司仍然存在債權糾紛的,應當以清算組為被告提起訴訟,在債權得到確認後進行申報,參與清算分配。如果股東存在出資不實的情形,則可以起訴股東在出資不實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對公司而言,營業執照被吊銷後,其無法再繼續開展經營活動。吊銷營業執照也是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之一。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公司應當解散。公司股東應在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規定期限成立清算組,依法進行清算,清理債權債務,在清算期間,由清算組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通過申報債權參與清算分配,實現自己的債權。

結語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吊銷意味著企業法人資格的消亡。對於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決定,可以通過書面要求聽證、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來申訴。如果股東未履行清算義務,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並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對於公司而言,營業執照被吊銷後無法繼續經營活動,公司應解散併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債權人可以通過申報債權參與清算分配,實現自己的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四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二條 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並於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四節 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六十六條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併、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稽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稱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四節 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六十九條 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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