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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工傷發生後,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1、停工留薪期內單位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

2、如果停工留薪期內原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停工留薪期滿。

工傷職工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一、因為工傷住院期間的工資待遇怎麼發放

職工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有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原工資福利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內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勢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殘疾等級後,停止發放原待遇,按本章有關規定享受殘疾待遇。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無法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工傷請假工資該怎樣算

工傷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由於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機體組織的突發性意外損傷。我國工傷保險條例有效保障了工傷職工傷情治療和恢復期間,也就是停工留薪期期間的工資權益。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三、工傷工資待遇怎樣算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職工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有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原工資福利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內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勢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殘疾等級後,停止發放原待遇,按本章有關規定享受殘疾待遇。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無法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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