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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法律分析:勞動者受工傷的,可以主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單位不能採取裁員或者無過錯性辭退的方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屬於違法解約,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一、無故辭退員工如何補償

基於勞動合同的存在,用人單位是不能夠無故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否則用人單位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工傷後再次工作被公司辭退怎麼辦,應該獲得什麼樣的

受工傷之後被廠裡辭退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賠償勞動者工傷補助金,如果勞動者被鑑定委員會評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力,單位不能辭退勞動者,否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企業在什麼條件下可解除員工合同

勞動者存在過失性辭退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存在非過失性辭退情形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其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十二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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