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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是5年還是

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可分為以下三種情形:法律明確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被迫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用人單位還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不符合法律規定。有下面情況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並且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是5年還是

標籤: 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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