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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起訴書上原告不是真實的陳述怎麼辦 原告寫的起訴狀不事實怎麼辦

1.如果在起訴書上原告不是真實的陳述怎麼辦

如果被告認為原告的訴狀不真實,可以在遞交的答辯狀列舉事實證明。或者被告可以在法院審理的辯論環節舉證反駁。

原告寫的起訴狀不事實怎麼辦 如果在起訴書上原告不是真實的陳述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四十一條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第一百四十二條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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