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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怎麼負刑事責任

十六歲以上未成年人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14歲以上不滿16歲的,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毒、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12歲以上不滿14歲的,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的手段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追訴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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