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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主要內容

物業管理的基本內容有: 1,常規性的公共服務。 這是指物業管理中的的基本管理工作,是物業管理企業面向所有住用人提供的最基本的管理與服務。 主要包括以下8項: (1)房屋建築主體的管理; (2)房屋裝置、設施的管理; (3)環境衛生的管理;(4)綠化管

物業管理涉及的服務領域相當廣泛,其基本內容按服務的性質和提供的服務方式可分為:常規性的公共服務、針對性的專項服務和委託性的特約服務三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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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規性的公共服務

主要包括三方面:裝置日常巡檢、裝置定期保養、裝置故障維修 經常出現的問題是1.裝置漏巡檢或作假2.定期保養時間不固定,遺忘3.裝置故障維修響應不及時,審批流程繁雜。 這些問題“行政行家”都能解決,不信你看:

這是指物業管理中的基本管理工作,是物業管理企業面向所有住用人提供的最基本的管理與服務。主要包括以下8項:(1)房屋建築主體的管理;(2)房屋裝置、設施的管理;(3)環境衛生的管理;(4)綠化管理;(5)保安管理;(6)消防管理;(7)車輛道路管理;(8)公眾代辦性質的服務。

什麼是物業管理 1、物業是指已建成並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與之相配套的裝置、設施和場地。各類房屋可以是住宅區,也可以是單體的其他建築,還包括綜合商住樓、別墅、高檔寫字樓、商貿大廈、工業廠房、倉庫等。與之相配套的裝置、設施和場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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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性的專項服務

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對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築區劃內共有建築物、場所、設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對業主共有的建築物、設施、裝置、場所、場地進行管理的活動;物權法規定,業主可以自行管理物業,也可以委託物業服

這是指物業管理企業為改善和提高住用人的工作、生活條件,面向廣大住用人,為滿足其中一些住戶、群體和單位的一定需要而提供的各項服務工作。專項服務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大類:(1)日常生活類;(2)商業服務類;(3)文化、教育、衛生、體育類;(4)金融服務類;(5)經紀代理中介服務。

物業的前期介入分為以下 階段: 1)研究階段。 在房地產的市場調研和專案可行性研究階段, 房地產商為了減少決策的盲目性和主觀隨意性,需要聽取物業管 理公司提供的參考性意見。 因此物業管理公司就要對建築專案的市場定位、周邊物業管理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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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物業管理企業在做好公共服務的同時,在管轄的住宅區內附屬開展裝飾裝修、美容美髮、餐飲、副食等多種經營服務。

物業品質管理 物業管理作為房地產開發的延續及售後服務,逐漸形成了一個不可替代的新興行業分支,並逐步在老百姓心目中佔有一席之地。隨著老百姓對物業管理服務品質的關注度不斷上升,物業管理企業對自身所提供產品的能力——“服務”也在不斷尋找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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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性的特約服務

寫字樓的物業管理服務是物業管理公司為所有使用者提供的公共服務。服務費均已包含在各業主及租戶交納的物業管理費中。那麼寫字樓的物業服務標準包括哪些方面的內容呢? 一、房屋維修管理服務內容及服務質量標準 1.房屋外立面完好、整潔、無髒損

特約服務是為滿足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個別需求受其委託而提供的服務,通常指在物業管理委託合同中未要求,物業管理企業在專項服務中也未設立,而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又提出該方面的需求,此時,物業管理企業應在可能的情況下儘量滿足其需求,提供特約服務。

國務院關於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有關規定,國務院決定對《物業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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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小區內老年病人的護理、接送子女上學、照顧殘疾人的上下樓梯、為住用人代購生活物品等。

也稱“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是委託方和物業服務企業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設部第33號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國家、地方有關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的合同。 基本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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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充套件閱讀,以下內容您可能還感興趣。

商場物業管理主要是做什麼的,

常規性的公共服務是指物業管理中面向所有業主、使用人提供的公共性的管理和服務工作,為的是滿足全體業主、使用人共同的服務需求,內容通常在物業服務合同中作具體約定,目的是為了保證物業的完好與正常使用,維持人們正常生活、工作秩序和物業良好的環境。

公共服務大致包括以下內容: 房屋管理服務、房屋裝修管理服務、物業共用設施裝置管理服務、環境清潔衛生管理服務、綠化管理服務 、安全管理服務包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治安防範、消防管理和車輛管理三大方面。文化、娛樂服務、其它同時惠及全體業主、使用人的服務。

擴充套件資料:

商業物業:有時也稱投資性物業,是指那些通過經營可以獲取持續增長回報或者可以持續升值的物業,這類物業又可大致分為商服物業和辦公物業。

商服物業是指各種供商業、服務業使用的建築場所,包括購物廣場、百貨商店、超市、專賣店、連鎖店、賓館、酒店、倉儲、休閒康樂場所等。辦公物業是從事生產、經營、諮詢、服務等行業的管理人員(白領)辦公的場所,它屬於生產經營資料的範疇。

這類物業按照發展變化過程可分為傳統辦公樓、現代寫字樓和智慧化辦公建築等;按照辦公樓物業檔次又可劃分為甲級寫字樓、乙級寫字樓和丙級寫字樓。商業物業市場的繁榮與當地的整體社會經濟狀況相關,特別是與工商貿易、金融保險、顧問諮636f7079e79fa5e9819331333366306532詢、旅遊等行業的發展密切相關。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物業管理

物業管理品質管理的主要內容?如何做好物業品質管理?

物業品質管理

物業管理作為房地產開發的延續及售後服務,逐漸形成了一個不可替代的新興行業分支,並逐步在老百姓心目中佔有一席之地。隨著老百姓對物業管理服務品質的關注度不斷上升,物業管理企業對自身所提供產品的能力——“服務”也在不斷尋找突破口。其中,加強物業管理企業的品e69da5e887aa7a6431333330343334質管理就是其中一個重要手段。

物業管理企業的產品是服務,是對物的管理達到對人的服務要求。品質管理是物業管理企業中全員、全過程的體現。許多物業管理企業都成立了專門的品質管理部門,品質管理部門如何在物業管理企業中有效開展品質工作。筆者在這裡就物業管理品質的內涵、內容及品質管理方法等作如下分解:

一、物業管理的服務品質內容

物業管理企業的品質管理內容參照品質管理專家Gronros的認識,將服務模式分為技術品質(TQ)、功能品質(FQ)和資訊品質(IQ):

1、技術品質

根據物業管理是房地產開發後續服務的特點,可以將技術品質分為:

(1)物業的智慧化水平;

物業的智慧化水平屬於硬體系統,物業管理企業本身不具備這方面的更新改造能力,它主要通過開發商先期的全面規劃,物業管理企業的先期介入,提出相應的整改意見並被開發商採用得到,如果物業先期未做好,物業入夥後的更新改造工作將面臨許多困難。隨著各類物業功能的不同,智慧化要求也不盡相同,但大體上可分為安全智慧化、辦公網路化和裝置設施管理智慧化。

(2)物業管理的技術水平;

這方面內容反映在物業管理企業人員的專業知識、專業技能水平高低上。

(3)物業管理的規範化程度;

這方面反映了物業管理企業的綜合能力。目前,國內的許多物業管理企業紛紛通過ISO9000、ISO14000和OHSAS18000等質量體系認證,就是要向業界及業主們表明企業的運作是規範的。然而,這只是規範運作的前提,關鍵是物業管理企業是否有真正推動這些體系運作的動力和能力,也就是說,要看物業管理企業是否是真正按照體系檔案要求進行規範工作的,規範運作體系檔案的程度體現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品質高低。

(4)物業管理的服務開發能力

事物總是不斷髮展變化的,業主的需求也在不斷變化著。物業管理的服務也必須順應業主的需求而不斷得到開發和提升。

2、功能品質

功能品質主要體現為物業本身、物業管理人和機制的層面,它包括:

(1)功能設施

①齊備程度

②裝置品質: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裝置本身的品質含量的高低、裝置安裝工藝水平的高低和裝置維護水平的高低。

③功能搭配

(2)物業管理的服務親和力

①物業管理人的服務態度

②物業管理人的服務禮儀

③物業管理的服務場景佈置

說到物業管理的服務場景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講,一方面就是物業管理服務小區或大廈的整個環境,也就是大場景;另一方面,是物業管理企業的辦公場所,這是住戶主動上門接受服務的地方,簡潔、明快、親切、有序的場所給住戶以及服務人員較強的親和感和歸屬感。

(3)物業管理的服務效率

物業管理的服務效率是服務功能的最終體現,能夠反映出物業管理企業的綜合實力。這裡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說明:

①物業管理的服務響應時間;

服務響應時間能夠反映出物業管理企業對業主提出服務要求的重視程度。通常,在一個小區內的服務響應時間為30分鐘以內是業主能接受的範圍,當然,這個時間越短越好。業主通常關心的是物業管理企業對他們提供服務需求的關注度,這主要從服務響應時間上體現,也是服務的第一感觀印象。

②物業管理的服務處理時間;

服務的處理時間體現物業管理企業的綜合服務技能的高低。這需要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人員在專業技能方面有過硬的本領,需要手腳麻利,才能在業主所能承受的時間裡滿足業主的服務需求。

③物業管理的服務處理效果;

物業管理的服務處理效果是物業管理企業最終為業主提供相應服務品質的最終體現,業主對服務的綜合滿意程度反映在服務效果上,通常物業管理的服務為四個字,即為“快”——服務響應要迅速、“準”——問題判斷要準確、“果”——處理問題要果斷、“佳”——處理效果要好。

(4)物業管理的服務價格

物業管理服務價格的高低在正常情況下不會有顯現,而當業主的服務需求沒有得到滿足時,任何價格都是偏高的。

3、資訊品質

資訊也是一種資源。資訊品質能夠反映一個物業管理企業內部及外部溝通機制的順暢程度,最終體現在企業的發展是否良好。資訊品質是品質管理過程的黏著劑,同時,亦是支援以人為基礎的管理原則。資訊品質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反映:

(1)資訊渠道的建立

資訊渠道的建立是有效溝通的必要保證,也是企業資訊有效傳遞的前提條件。在一個物業管理企業內外,需要建立相對多級的資訊溝通渠道。

(2)資訊傳遞的速度

資訊傳遞的速度反映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訊溝通機制以及資訊溝通執行力。資訊傳遞通暢,資訊溝通到位,物業管理企業的人力資源、資訊資源、組織資源就能在良性的迴圈中得到較好地利用和發展。

(3)資訊傳遞的準確性

(4)資訊傳遞的對稱性

資訊傳遞的對稱性是指一般的資訊的傳遞具有雙向性,如下級向上級尋求支援,需要得到肯定的答覆;上級向下級傳達指令需要下級取得成果以反饋;部門之間協作時需要通報各自進展情況等等。如果一旦一個資訊傳遞過程的單向執行,說明溝通渠道不通暢,最終反映在內部和外部出現不該出現的人為矛盾,甚至於對立局面的出現。

(5)資訊的開放度

資訊的開放度能夠反映一個物業管理企業的現代文明程度。萬科在“陽光照亮的體制”下實現“透明化”,在規範化中將資訊公開化,透明化,降低了許多人為阻礙,節約了許多公司認為必須支出的成本,最終節約了服務的綜合成本,提高了物業管理的服務品質。

二、物業管理的服務品質管理方法

物業管理企業的一事一物皆品質,一舉手一投足皆服務,品質貫穿於物業管理的整個服務過程,品質管理方法成為貫穿整個服務過程的主線索,是物業管理服務過程的方法和手段,品質管理方法有很多種,最根本的是建立物業管理企業的品質文化。筆者將著重就物業管理的服務品質文化的建立和發展主要關注的幾方面的工作做進一步的闡述:

1、建立“以顧客需求為核心”的工作理念

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物件是業主和物業使用人,他們是物業管理企業存在的最根本理由。失去他們,便失去了物業管理企業的價值所在。

2、確立“先有滿意的員工,再有滿意的顧客”的工作方針

一個物業管理企業如果沒有員工,也就沒有物業管理企業。員工是物業管理企業服務實施的最終體現,物業管理企業只有擁有一大批專業、充滿*地、自覺自願地努力工作的員工,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水平才能有所提高,服務品質才能得到顧客的認可。

3、宣揚“以事實為依據”的工作態度

物業管理企業需要發展和壯大,必須積極宣揚“以事實為依據”的工作態度,也就是常說的“實事求是”的工作態度,根據顧客的需求,結合物業管理企業的所有資源,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實實在在地為顧客提供相應的服務,以得到顧客的認可,創造一個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和物業管理使用人關係融洽的合作伙伴環境。

4、規範“過程控制”的工作方法

服務是一個過程,過程的結束以體現服務的完成,在這個過程中,每一個步驟的細節變化都能體現品質的高低。

5、堅持“持續改進”的工作作風

服務品質的提高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不斷地改進,持續的努力,不斷將服務品質提升到一個新平臺,堅持“持續改進”的工作作風也就成為必然。

6、倡導“細節”的工作思想

隨著物業管理普及程度的不斷擴大,同質化傾向越來越明顯,巨集觀的服務需求都能掌握,比如基本的需求:小區的安全、保潔、綠化、維修、停車等服務功能,只要是物業管理企業一般都有。然而,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品質水平最終體現在對顧客的細節服務上。

以上這幾個方面的品質文化方面的建立,還需要一個文化核心,就是領導的重視。沒有領導的傾情支援和身體力行,品質文化將是白紙一張,顯得倉白無力。領導的品質意識在物業管理企業的品質文化的主軸。這裡所說的領導不單指物業管理企業的總經理們,而是指包括總經理們的中層領導層集體,因為,高層領導指方向,中層領導帶隊走。

寫字樓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包括哪些

寫字樓的物業管理服務是物業管理公司為所有使用者提供的公共服務。服務費均已包含在各業主及租戶交納的物業管理費中。那麼寫字樓的物業服務標準包括哪些方面的內容呢?

一、房屋維修管理服務內容及服務質量標準

1.房屋外立面完好、整潔、無髒損和妨礙市容觀瞻現象,外裝修色彩、材料協調一致,風格統一。

2.房屋主體、結構完好,建築質量合格率98%以上

3.提供全面物業保養管理,進行預防性維修,有效維護及提高物業及其配套設施的使用年限,降低管理成本。

4.房屋維修若涉及建築主體結構、裝置主系統、大廈整體形象或涉及公共安全,必須有完整的開工報告、計劃工程時限、工程預算書和工作記錄,e5a48de588b6e79fa5e9819331333361326335履行安全技術交底手續和工程質量驗收手續,有完整的竣工報告和完善的保修制度,有工程資料存檔備查。

5.房屋緊急維修當時通知即刻維修,其它維修2小時內完成。維修及時率達98%,合格率達100%,險情排除及時率達100%,並有詳細維修記錄。

6.房屋門牌號碼清楚並公示於明顯位臵,設有引路方向平面圖及標誌。

7.房屋檔案、資料管理完善,有清晰的目錄可供查閱並有專人負責管理。

二、公用裝置管理服務內容及服務質量標準

1.公用裝置圖紙、檔案資料齊全,裝置臺帳記錄清晰明確,管理完善,可以保證隨時查閱。

2.各專業、工種有嚴格的操作規程,技術人員、維修操作人員經過專業培訓,特種專業持證上崗,符合上崗要求。

3.裝置良好,執行正常,有詳盡的裝置執行記錄。有專門的保養檢修制度,無事故隱患。

4.電力供應若無特別情況,須24小時保障足夠供應,電壓波動在國家允許範圍內。

5. 生活用水(高壓水泵、水池及相關設施、裝置)

有嚴密的管理措施及相應的消毒措施,有衛生許可證和操作人員健康許可證,水質符合國家標準。

6.保證電梯正常執行,電梯轎廂清潔衛生,通風、照明良好。緊急按紐及對講裝置正常。電梯內有明顯操作指示、禁菸指示及其它輔助指示標誌。

7. 電梯有專業人員維修保養,安全執行和維修養護規章制度健全,執行養護有記錄。按國家規定定期檢測。

8. 集中供暖按國家規定的時間進行。執行期間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保證執行正常,並有執行記錄。

9. 所有公用裝置定期養護、清潔,做到外觀整潔、內部完好。

三、公用設施管理服務內容及服務質量標準

1. 公共配套服務設施完好,並按原設計用途充分使用、維護、定期清潔。

2. 公共水牌箱及各區域、各細部點位水牌統一配臵完善。

3. 配套服務網點牌匾美觀整齊、管理有序。

4. 公共照明裝置設施齊全,執行正常、維修更換及時。

5. 道路暢通,無佔用或另做它用,路面平整,無缺損。

6. 汙水排放暢通,排水溝道無積水、無異味。

7. 有明顯危險部位警告標誌,有完整的防範措施。

8. 公用設施維護做到提前通知、現場警示,並提供足夠防範措施。

四、綠化服務管理內容及服務質量標準

1. 公共綠地、庭院綠化佈局合理,花草、樹木配臵得當,協調美觀。

2. 綠化有專人養護和管理,無損壞、踐踏現象,無病蟲害及枯死現象。對綠地、花木等定期澆水、施肥、除蟲、修剪、疏摟枯枝。

3. 所有盆栽保證外觀整潔,無泥塵,無異味及有害物質、害蟲,盆栽底部有接水盤。接水盤同盆栽外盆色調一致、美觀。

五、環境衛生管理服務內容及服務質量標準

1. 公共地方有明顯禁菸指示、標誌。在適當的部位有供吸菸人士專用之煙盂。

2. 環衛設施完善,設有垃圾箱、垃圾房等保潔設施。所有保潔設施外觀整潔,標誌統一,內部無異味。

3. 實行垃圾袋裝處理,按時定量清理,所有垃圾有指定放臵位臵,垃圾回收箱按垃圾類別有明顯區分標誌。

4. 室內樓梯間、通道、走廊的地面、牆面和樓梯扶手、窗臺無灰塵,玻璃明亮。裝置間乾淨整潔,通風照明良好。

5. 室外道路、綠地、公用場地無紙屑、菸頭、塑料袋等雜物或其它廢棄物。

6. 雪後及時掃淨道路路面積雪,雨後及時清理積水及汙染、淤積。

7. 無違法、違章臨時建築及搭蓋物。

8. 無亂堆、亂放、亂貼、亂畫、亂刻和亂掛現象。

9. 公用場地定期清潔,地面、立面、天花無汙染現象。

10. 所有地面、牆面提供有針對性處理保養、清潔服務,保持整潔、美觀。處理、保養程式完善,步驟清晰,符合相關操作標準;對大堂、電梯廳地面定期進行打蠟拋光等處理,保證表面平整、潔淨,無明顯殘留。

六、秩序維護管理服務內容及服務質量標準

1. 物業管理範圍內實行24小時保安值班巡邏制度,對所有公共區域進行不間斷監控,對外來人員進行來訪登記。對安全重要部位及重點防護部分進行有效巡視及保護,充分發揮人防、技防相結合之安保措施。

2. 高度危險品禁止進入物業紅線範圍內,日常工作中需使用的易燃、易爆品在物業內的存量不應超過一次工作的消耗量,且進出大廈有嚴格管理程式,進出時間、路線均有詳細管理規定及記錄,並有相應應急措施。

3. 所有工作人員在工作期間均著統一*及工牌,在管理及服務工作中做到禮貌、周到。

4. 安保人員值勤有明顯標誌,熟悉大廈情況,工作規範,作風嚴謹,有值班巡邏記錄,各項安保措施落實。

七、停車場及車輛停放管理

停車場車輛進出有嚴格的管理控制系統,車輛停放有序,場地清潔衛生無汙染、無破損,車輛管理制度完善。

八、消防配套管理服務內容及服務質量標準

1. 消防系統標誌明顯,裝置完好,消防設施使用方便,保證可隨時啟用。

2. 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定期進行消防培訓和演習,確保所有人員的消防安全。

3. 消防通道暢通無阻,並有明顯導向指示及足夠照明。

4. 所有消防設施、裝置、輔件必須符合大連市之消防規範。

5. 消防裝置設施保證正常使用,定期進行檢測,並有執行檢查記錄。

物業管理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國務院關於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有關規定,國務院決定對《物業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e799bee5baa6e79fa5e98193e59b9ee7ad9431333262383638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刪除第十條第二款。

二、將第十一條修改為:“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三、將第十二條修改為:“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託代理人蔘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四、將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告全體業主。”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有關規定,將“物業管理企業”修改為“物業服務企業”,將“業主公約”修改為“管理規約”,將“業主臨時公約”修改為“臨時管理規約”,並對個別條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本決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業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訂,重新公佈。

《物業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

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

第四條國家鼓勵物業管理採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六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裝置、建築物規模、社群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條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根據業主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住宅套數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一條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四)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並監督實施;

(五)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六)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

第十二條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託代理人蔘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通過。業主大會作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的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

業主大會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三條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第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產生。

第十七條業主公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業主公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八條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委員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第十九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告全體業主。

第二十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機關,與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援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並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並認真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

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一條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業主臨時公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建設單位制定的業主臨時公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業主臨時公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並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業主臨時公約予以書面承諾。

第二十四條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投標人少於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採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二十七條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第二十八條物業管理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查驗。

第二十九條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裝置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裝置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檔案;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述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三十二條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國家對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四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第三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三十六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物業管理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驗收手續。

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移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

第三十八條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條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了新的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企業之間應當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條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託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併委託給他人。

第四十一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二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

第四十四條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託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專案,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第四十五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終端使用者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託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四十六條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制止,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管理企業的報告後,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第四十七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管理企業在採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業管理企業僱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八條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的有關規定。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和業主公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五十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十一條業主、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物業管理企業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業主、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臨時佔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五十二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裝置維修、養護的責任。

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五十三條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

第五十四條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五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五十六條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管理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未經批准,擅自採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於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對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予以通報,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並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管理企業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管理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併委託給他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委託合同價款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委託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物業管理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並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八條業主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物業管理合同是什麼?基本內容有哪些

也稱“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是委託方和物業服務企業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設部第33號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國家、地方有關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的合同。

基本內容: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在不違背法律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的範圍內,得訂立任何內容的債權契約,是為債權契約自由原則。但值得注意的是,民法雖對契約不採型別強制原則,但對於若干日常生活常見的合同,各國合同法一般均在分則以有名合同加以規定,按學者解釋,這不外基於兩項機能,其一、以任意規定補充當事人約定之不備。其二、以強制規定保護當事人的利益。

查現行合同法相關規定,可以發現並沒有對物業管理合同作出的任何特別規定,在現行立法上,物業管理合同自應屬於無名合同之一種。實踐中對物業管理關係的調整主要是通過地方規章實現的,各地的做法存在較大差異和不規範性,學者關於合同法的研究著述中也少見此方面內容。依民法理論,合同內容,尤其是其中的主要條款,是合同當事人雙方按意思自治原則所設定權利義務的具體體現,亦是判定合同性質的基本途徑。以下結合現實中的情況,對物業管理合同的主要內容,作一個大致概括,為最終廓清物業管理合同的性質做出鋪墊:

一般而言,物業管理合同的主要條款由以下方面構成:

1、當事人和物業的基本情況,主要是對雙方當事人的資格認定以及對物業管理活動的標的物的基本情況作出確認和記載。

2、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主要是物業所有人或使用人支付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相應服務的條款。這是物業管理合同最為重要的條款,具體內容又因為管理事項型別的不同而呈現差異,一般有以管理服務為主的物業管理和出租經營與委託管理並重的區分。

3、物e799bee5baa6e997aee7ad94e58685e5aeb931333365666165業管理服務事項和服務質量的。這一般除了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以外,各地的地方性規章也大都進行了底限性規定,但各地規定的情況參差不齊,可資參考的是國際健康組織(WHO)對區分所有建築物的管理設定了安全、健康、便利、舒適的居住環境基準,歸納起來有以下四點:(1)火警防範,如加強消防裝置、防火設施的管理;(2)清潔維護,定期清除垃圾,清理水溝,外牆洗刷等;(3)公共設施維修,水電機械維護、公共電梯、空調裝置的定期檢查;(4)花木整理,修剪花草樹木,隨時更換枯死的枝葉等。這四點基準也應該是物業管理的標準要求。

4、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標準和收取方法,物業管理合同皆為有償合同,因而價金和酬金條款是其自然的主要條款。

5、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的使用、管理和費用分配辦法。此為物業管理合同的特殊條款,主要為物業管理單位履行管理義務的方便計。

6、維修費用的收取和使用條款。維修費用一般獨立與物業管理服務費獨立開來,其收取方式主要由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一般。

7、合同的有效期限,合同的終止事項及合同終止後相關事宜主要是物業資料的移轉。物業管理服務的終止與一般合同的終止存在差異,物業管理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一般不允許隨時隨意解除合同,如果一方提出要在合同期限內解除合同,就必須依據合同的具體條款進行協商,協商一致或由法院、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8、違約責任、解決糾紛的途徑。物業管理關係雖然僅在物業所有人使用人和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發生效力,但由於物業管理關係存在特殊性,物業所在地居委會、城建部門和相關市政部門也對其享有一定行政管理和監督的職能,因而物業管理關係的糾紛解決及關係結束也與其他合同存有差異。

9、當事人根據具體情況約定的其他主要條款。

由此可見,相較與其他合同,物業管理合同在諸多方面有著自己的特殊之處,但在理論和實務中,學者和法官對此並沒有引起相應的注意,關於物業管理合同的定性現在比較流行的觀點有兩種,即或認為物業管理合同為委託合同的一種,或認為物業關係為民法中代理制度的特殊型別,物業管理合同亦為設立代理關係的合同,以下將對這兩種觀點分別予以檢討。

(以上回答釋出於*-04-20,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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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物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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