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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期間計件工資發放標準

工傷期間計件工資發放標準

工傷期間工資為原工資,分以下情形計算:1、發生工傷前在用人單位工作已滿12個月的,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其原工資標準;2、未滿12個月,則應按工傷前實際工作月數所發工資總額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3、未滿1個月,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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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期間的工資、獎金髮放標準

法律主觀:

工傷期間 工資 、獎金應當全額發放,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規定: 工傷 職工在 停工留薪期 內原 工資福利 待遇不變。其中原工資按照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 職業病 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但不包括 加班工資 。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 交通事故 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期間工資按什麼標準發

工傷期間的工資發放標準如下:

1、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住院治療期間的住院餐費,由單位按單位出差標準(或當地標準)的70%支付。

4、根據傷殘鑑定得出的傷殘等級,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還需按當地標準繳納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和殘疾就業保障金。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不同的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

可以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如下: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認定的流程是:

1、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2、認定為工傷後,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傷殘等級鑑定;

3、持鑑定結論、住院結算單及費用明細表等材料向社保部門申請報銷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期間工資按什麼標準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期間工資的發放應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1. 在規定的療養期內,應當按照原工資的100%支付休假工資。

2. 療養期滿後,如被鑑定為喪失勞動能力,則應當按照職工以前屬於的保險所在地的職業分類、崗位及檔次等級確定相應待遇標準計算。

3. 如未被鑑定為喪失勞動能力,在治療和恢復期間,根據就業保障和企業實際情況,可以予以協商確定待遇標準。

因此,在您提到的情況下,如果是在規定的療養期內休息,則應按原工資的100%支付休假工資;如果超過了療養期而被鑑定為喪失勞動能力,則按照您以前屬於的保險所在地的職業分類、崗位及檔次等級確定相應待遇標準計算。

工傷期間的計件工資怎麼算

工傷 期間的計件 工資 怎麼算,如下: 工傷員工涉及本人工資的,按照《 工傷保險條例 》的規定來執行。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 職業病 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 停工留薪期 內,原 工資福利 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 勞動能力鑑定 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 傷殘等級 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 傷殘 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 工傷醫療待遇 。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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