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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中精神病患者案件如何審理

離婚案件中精神病患者案件如何審理

一、離婚案件中精神病患者的主要表現形式:

1、精神發育遲滯。以前稱為精神發育不全,其個體在發育階段(通常指在18週歲以前),由先天的或後天的,生物學方面和社會的、心理方面的不利因素,使精神發育受到阻礙或停滯,造成智力明顯不足及社會適應困難。表現為智力低下。重度患者語言發育水平低,有的幾乎不會說話,理解困難、表達也有限,甚至有的生活能力極低,大多數患者生活依賴他人來照顧。

案例一,吳某自幼因疾病導致精神發育不全,成年後生活不能自理,不能準確表達自己的意思。吳某的母親與語言聽力有障礙的孫某的家人達成婚姻契約,並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婚後孫某發現吳某生活不能自理,給原本生活不便的自己帶來更大的麻煩,於是向法院以吳某的母親有欺騙行為提起。

2、酒依賴和酒精中毒性精神障礙。該類病人表現為對酒有依賴性,對酒的耐受能力明顯增加,有長期飲酒史,經常在清晨飲酒或隨身帶酒頻繁飲用。停飲或減少飲酒時即引起精神和軀體不適反應。

案例二、柯某自青年起常年飲酒,導致精神障礙,結婚多年的配偶喻某因不堪柯某的打鬧,提起離婚訴訟,在訴訟中柯某表現為有一定的辯別是非的能力,但仍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3、腦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礙。腦血管病是指由於腦血管畸形、高血壓或動脈硬化等原因引起的腦器官性疾病。急性腦血管病時可產生急性精神障礙。而腦動脈硬化以及緩慢多次發生的腦梗塞則屬於慢性腦血管病,可導致人格障礙、智慧障礙、偶爾可發生意識障礙。該類病多發於50週歲以上。腦動脈硬化性精神障礙表現為頭昏、記憶力減退;血管性痴呆表現為痴呆。

案例三、70高齡的程某與50多歲的王某在三年前結婚,婚後夫妻感情尚可,後程某因腦梗塞而導致痴呆,日常生活不能自理。程某的子女以被告王某未盡到照顧責任,而以訴訟代理人提起離婚訴訟。

4、精神分裂症。該病是精神病患者中患病最高的一種。臨床表現複雜多樣,可以分為帶有特徵性的症狀和其他常見症狀,前者主要特徵是“精神分裂”,即精神活動脫離現實,與周圍環境不協調,以及思維、情感、意志活動之間不配合;後者有時也表現為“精神分裂”的一定特徵,有幻覺、感知綜合障礙、妄想和緊張綜合症。多數患者雖經治療病情緩解,但有復發傾向。

案例四,原告吳某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後好轉,與自由戀愛的被告查某結婚後初期感情較好,近年來懷疑被告有外遇使雙方產生矛盾。在被告起訴離婚判決不準離婚半年後,原告主動提起離婚訴訟,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的思維表現和她的身份和文化程度不相符,脫離現實生活,對法律的公正性理解以自己的判斷為標準。

5、情感性精神障礙。該類案件當事人臨床表現為單相的躁狂或憂鬱發作,平時精神處於高度的亢奮狀態,在緩解期中精神活動正常,預後一般良好。此類病首次發病多在青狀年時期。

案例五,原告李某婚前患有該類精神病,後經治療有所好轉。與被告劉某結婚後初期感情較好,後雙方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2001年李某起訴離婚,隨著案件的進一步審理,李某承受不了壓力,病情復發,該病人發病時先表現為抑鬱,後表現為躁狂,容易與人發生衝突,破壞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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