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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傷賠償及解除合同經濟補償的法律意見

關於工傷賠償及解除合同經濟補償的法律意見

關於工傷賠償及解除合同經濟補償的法律意見

一、工傷賠償的具體專案、標準如下:

(一)醫療費(工傷保險基金支出,以實際花費票據為準)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附後)。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

3、備註: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工傷保險基金支出)

1、標準:30元/天*住院天數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關於北京市工傷保險基金支出專案標準及相關問題的通知》第3條(附後)。

(三)交通費、住宿費

(在北京市以外就醫有該項費用,工傷保險基金支出)

1、標準:150元/天。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關於北京市工傷保險基金支出專案標準及相關問題的通知》第4條。

(四)康復治療費

(以實際花費票據為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3、備註: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五)輔助器具費

(以實際花費票據為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

1、標準:北京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附後)。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

(六)停工留薪工資(由原單位支付)

1800元/月*12個月=21600元。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4、備註: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式,依地方規定。

(七)護理費

住院期間的護理費為護理人員的誤工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出;停工留薪期間的生活護理費用由原單位支付。

出院後為每月4672*50%=2336元,根據實際情況計算。

1、標準:

評定傷殘後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

(八)傷殘補助金

五級傷殘待遇

1、標準:

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職工經鑑定為五級傷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傷殘津貼:

工傷職工的月均工資為1800元,低於北京市的職工月均工資4672元的60%即2803.2元,因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2803.2元*18個月=50457.6元,傷殘津貼(由原單位支付)為2803.2元*70%=1962.24元/月(高於北京市2012年最低工資標準1260元/月),一直髮到工傷職工退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依據《關於北京市工傷保險基金支出專案標準及相關問題的通知》(附後)第5條之規定,五級傷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均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時18個月。因此,工傷職工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為4672元*18個月=84096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原單位支付)為4672元*18個月=84096元。

2、要求: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

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北京市人社局和統計局2012年4月6日聯合公佈的上年度(2011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672元。

二、關於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的具體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金是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為標準,其中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此中的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應得工資。

附:

一、相關法律規定

(一)關於工傷賠償

1、《工傷保險條例》

第30條第3款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第4款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6款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32條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33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34條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36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關於北京市工傷保險基金支出專案標準及相關問題的通知》

第3條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標準為每人每天30元。

第4條經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治療工傷的工傷職工,所需交通費實行憑據報銷。工傷職工應選擇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如道路客運班車,火車硬座、硬臥和軟臥、輪船三等艙位等)出行。因傷情特殊需要選擇非普通交通方式的,需報經所在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

所需食宿費實行定額包乾與在規定限額標準內憑據報銷相結合的方式。其中:“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為每人每天150元,按經辦機構核定的天數在規定限額標準內的憑據報銷,實際住宿費超過規定限額標準的,按“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報銷。“伙食費”實行定額包乾,標準為每人每天50元。

第5條工傷職工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時,其領取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具體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時3至18個月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五級18個月,六級15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9個月,九級6個月,十級3個月。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上述標準執行。

(二)關於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4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4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43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25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第27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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