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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工傷工資發放規定

勞動法規定工傷工資發放規定

工傷期間的工資發放標準如下:1. 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2.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3. 住院治療期間的住院餐費,由單位按單位出差標準(或當地標準)的70%支付。4. 根據傷殘鑑定得出的傷殘等級,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還需按當地標準繳納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和殘疾就業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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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怎麼規定工傷待遇

法律主觀:

工傷待遇標準是例如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標準是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等。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

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

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病假期間工資發放標準

工傷病假期間,勞動者可以享受待遇不降級的工資收入。具體工資發放標準應按照國家規定和企業制度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工傷病假期間,勞動者可以繼續領取其原有職位(崗位)的基本工資,工齡工資、獎金、津貼等,待遇不得降低。同時,企業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包括是工傷病假期間、醫療期間、康復期間以及因工緻殘後保障期限內的收入補償等。具體工資發放標準需要根據國家相關的規定和企業制度進行執行,在該期間依然按原工資標準發放工資,並按時繳納工資稅金和社會保險費用。需要注意的是,在發生工傷後初次治療期間,就醫期間一般不扣除工資。而且,病情嚴重、長期治療時,企業可能需安排其他勞動者代替原工作崗位上工,此時企業應探討適當的勞動關係和工資協商,以確保相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影響。

工傷病假期間是否繼續計算工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工傷期間按月計算工齡,保障期內除因非本人原因離崗期不計入外,其他時間按照在原單位工作的實際時間計算,認定工齡的起始日期是勞動者在本單位實際上班的第一天。

在工傷病假期間,勞動者可以享受待遇不降級的工資收入,並按照國家規定和企業制度執行。企業應妥善安排這段時間裡相關勞動者的工作和生活,並將其工資納入社會保險待遇範疇。勞動者在接受治療或休養期間需要注意配合醫生治療,同時可以通過法定程式申訴維護自身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 職工因工傷或者職業病需要治療、休養的,用人單位應當妥善安排其工作和生活。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員工工傷期間工資發放標準

法律主觀:

按照正常上班期間工資標準支付。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停止工作,治療工傷期間,包括住院期間和出院後休養期間,稱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傷害前正常上班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應當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休養證明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的,需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停工留薪期結論為最終結論。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資”,《工傷保險條例》未定義,各地規定大致有以下三種計算方法:1、指加班費之外的工資;2、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3、受傷前12個月加班費之外的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不依法支付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工資的,工傷職工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維權。《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66條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二)原工資福利待遇,是指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受工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福利待遇。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工作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實際月數計算平均工資福利待遇。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工傷保險若干問題的意見》十四、《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中“原工資福利待遇”應理解為“職工在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正常出勤情況下,應享受的工資福利待遇(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除外)”。浙江省高階人民民一庭《關於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2012.12)》十六、《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的計算標準是什麼?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其中“原工資”按照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資。

法律客觀:

工傷,又稱為產業傷害、職業傷害、工業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可以交給工傷鑑定部門,治療終結可以進行鑑定等級。《勞動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這就是說,工資至少應當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照周、日、小時為週期支付工資。一般說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支付的日期都有約定,應按照約定的日期支付。當然,也有例外的情形,比如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者某項具體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按雙方的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勞動者完成勞動任務後支付工資。另外,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有些單位以實物、有價證券替代貨幣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的行為是不合法的。如果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按相關規定,用人單位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對“剋扣”一詞,應做進一步的理解:在勞動者已經為用人單位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的工資。但是在有些情形下,如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雙方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工代表大會批准的規章制度中規定的;企業工資與經濟效率相聯絡,經濟效率下浮導致工資必須下浮的;勞動者請事假的,在這些情形下用人單位減發勞動者的工資,不能視為剋扣工資。無故拖欠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時間未向勞動者支付工資,但是,如果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不能視為無故拖欠;另外,用人單位確實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這種情況也不是無故拖欠。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3、拒絕治療的;4、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勞動法關於工傷期間工資待遇

法律主觀:

工傷期間的工資的計算方式和原工資的計算方式一樣,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會超過十二個月;若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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