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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工辭職向誰辭職

勞務派遣工應該是向派遣公司遞交辭職申請,因為法律意義上的派遣公司是用人單位,工作的公司是用工單位,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也應該向用工單位提前溝通好,徵得同意才可以。

一、勞務派遣和正式員工區別如下:

1、簽署勞動合同的單位不同。正式員工是勞動者與工作的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由工作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發生勞動爭議,由勞動者和工作單位雙方處理。派遣工是勞動者和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合同,被勞務派遣公司派遣到用工單位去工作,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和勞務派遣公司雙方處理。

2、建立勞動關係的單位不同。正式員工,勞動者與工作的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派遣工,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公司建立勞動關係,與用工單位沒有勞動關係。

二、勞務派遣公司經營服務四大基本原則:

1、僱員租賃。勞務派遣的本質是僱員租賃,派遣一詞並不適用於解釋勞務派遣經營活動的法律關係和業務特徵。租賃一詞卻能概括勞務派遣所有業務特徵,併合理解讀勞務派遣複雜的三方法律關係。租賃與僱傭一樣更適用於解釋勞動力與工作單位之間的法律關係。以生產線承包為特徵的勞務外包合作,因為不存在租賃關係而並非勞務派遣,也不適宜簽訂勞務派遣合同;

2、同工同酬。現行法律制度規定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應當實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社部相關司局負責人卻表示,雖然勞務派遣職工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會保險。同工同酬可以簡單地理解為,相同崗位、相同等級的員工,應該執行同等工資待遇標準。但這樣就容易被異化為,用工單位應對同工同酬的一種對策;

3、拒絕墊付。現行法律制度明確了勞務派遣三方法律關係中,用工單位應當實際承擔派遣員工工資和社保費用。這就是勞務派遣公司不墊付原則的法律基礎,也就是說派遣公司不為用工單位墊付派遣員工工資和社保費用。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堅持原則,為用工單位墊付上述費用,也就意味著無形中極大地增加自身的經營風險;

4、受益歸責。派遣員工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誰受益,誰擔責則是利益義務對等的基本原則。派遣員工一旦出現工傷事故,工傷保險待遇賠償不足部分則應由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單位負責承擔。

綜上所述,勞務派遣工應該向派遣公司遞交辭職申請。簽署勞動合同的單位不同。正式員工是勞動者與工作的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由工作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發生勞動爭議,由勞動者和工作單位雙方處理。派遣工是勞動者和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合同,被勞務派遣公司派遣到用工單位去工作,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和勞務派遣公司雙方處理。

一、勞務派遣合同與勞動合同有什麼不同?

勞務派遣合同與勞動合同不同之處:

1、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不一樣:前者是勞務派遣公司與勞動者簽訂合同;後者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直接簽訂合同。

2、勞動合同期限不一樣:前者必須簽訂2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後者,根據工作情況來確定合同期限,沒有強制要求必須簽訂多少年的勞動合同。

3、工資和社保繳納:前者由勞務派遣公司負責繳納,後者由用人單位負責繳納。

4、《勞動合同法》裡規定勞務派遣工與用人單位的正式員工享受同工同酬,但現實生活中,勞務派遣工要略低於用人單位正式員工。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及時告知用工單位。

勞務派遣工辭職向誰辭職

標籤: 勞務 辭職 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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