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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組成員構成

清算組成員構成:1、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構成,如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等;2、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3、逾期不成立的,則由法院指定清算組成員。清算組又稱清算人,是指公司在破產宣告後,由法院指定成立的,接收、管理、清理、估價和處理破產人財產的專門組織。

清算組成員構成

按照我國當前《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而嚴重資不抵債後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破產;企業的債權人也可以向債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破產清算的償債程式。人民法院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便可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

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清算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清算組成員由人民法院從企業上級主管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清算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員。清算組對人民法院負責並且報告工作。

公司一旦進入清算程式,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經理即應退任而由清算組行使管理公司業務和財產的職權,對內執行清算業務,對外代表公司。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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