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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救濟? 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已過

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已過,如何救濟?

工傷認定申請超時,勞動者可向法院起訴,要求人身損害賠償。勞動者及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在事故發生或職業病診斷後1年內申請工傷認定。若無工傷賠償途徑,可考慮民事侵權賠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單位應在事故發生或職業病診斷後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如單位未提出申請,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在1年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直接申請工傷認定。

法律分析

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時限的,勞動者可以向法院起訴,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勞動者一方(包括近親屬、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為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如果勞動者喪失工傷賠償救濟途徑,可以嘗試通過民事侵權賠償途徑主張救濟。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拓展延伸

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如何保障權益

當工傷認定申請超過規定時限,保障權益的關鍵在於積極採取行動。首先,及時諮詢專業律師,瞭解相關法律規定和程式。其次,收集並整理與工傷有關的證據,包括醫療記錄、證人證言等,以支援您的申請。然後,按照規定的程式提交補充材料,並說明超時原因,儘量提供合理的解釋。同時,與相關部門保持溝通,表達您的訴求和意願,爭取得到更多的支援和理解。最後,如果遇到拒絕或不公正的處理,可以考慮尋求法律救濟途徑,如行政複議或提起訴訟。維護自身權益需要堅持不懈的努力和合法的行動,以確保公正的工傷認定結果。

結語

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時限的,勞動者可以向法院起訴,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勞動者一方(包括近親屬、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為1年。如果無法通過工傷賠償途徑獲得救濟,可以考慮民事侵權賠償途徑。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單位應在事故發生或被診斷為職業病後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如果單位未提出申請,工傷職工可在1年內直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保障權益的關鍵在於積極採取行動,諮詢律師、收集證據並按規定提交補充材料,爭取公正的認定結果。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一章 總 則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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