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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內容怎麼寫

1. 病例怎麼寫

第一節 病案書寫的一般要求及注意點

病歷內容怎麼寫

1.新入院患者的入院記錄由住院醫師認真書寫。有實習醫師者,除入院記錄外,另由實習醫師系統書寫入院病歷。入院病歷不可代替入院記錄。在病史詢問及體格檢查時,住院醫師應指導實習醫師進行。

2.入院病歷及入院記錄須在採取病史及體格檢查後,經過綜合分析、加工整理後書寫。所有內容與數字須確實可靠簡明扼要,避免含糊籠統及主觀臆斷;對陽性發現應詳盡描述,有鑑別診斷價值的陰性材料亦應列入。各種症狀和體徵應用醫學術語記錄,不得用診斷名詞。患者提及以前所患者疾病未得確診者,其病名應附加引號。對與本病有關的疾病,應註明症狀及診療經過。所述各類事實,應儘可能明確其發生日期(或年齡)及地點,急性病宜詳詢發病時刻。

3.入院病歷及入院記錄除著重記錄與本專科密切有關的病史、體徵、檢驗及其它檢查結果外,對於病人所患非本科的傷病情況及診療經過也應注意記錄。所有未愈傷病,不論病史久暫,均應列入現病史中;已愈或已久不復發者方可列入過去病史。在列述診斷中,也應將當前存在,尚痊癒的傷病名稱逐一列舉。

屬於他院轉入或再次入院的患者,均應按新入院患者處理。由他科轉入者應寫轉入。由本科不同病區或病室轉入者,只需在病程記錄中作必要的記載與補充即可。

4.入院病歷及入院記錄儘可能於次晨主治醫師巡診前完成,最遲須在患者入院後24小時內完成。如因患者病重未能詳查而在24小時內不能完成入院病歷時,則詳細病程記錄務須及時完成;入院病歷可待情況許可時補足。大批收容時,由主任醫師酌情規定完成病歷的時間。

5.除產科及大批同類病患者入院外,不可採用表格代替病歷;如需用表格式病歷,須經院長批准。

6.疾病診斷和手術名稱及編號,採用國際衛生組織出版的《國際疾病名稱分類》(最新版),便於統計和分析。所用譯名暫以《英漢醫學詞彙》(人民衛生出版社出版)為準,疾病名稱及個別名詞如尚無妥善譯名者,可用原文或拉丁文。

2. 門診病歷怎麼寫

病歷書寫

1、門(急)診病歷內容包括門(急)診病歷首頁(門(急)診手冊封面)、病歷記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

2、門(急)診病歷首頁內容應當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狀況、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藥物過敏史等專案。

3、門診手冊封面內容應當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或住址、藥物過敏史等專案。

擴充套件資料:

1、病歷書寫是指醫務人員通過問診、查體、輔助檢查、診斷、治療、護理等醫療活動獲得有關資料,並進行歸納、分析、整理形成醫療活動記錄的行為。

2、病歷書寫應當客觀、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規範。

3、病歷書寫應當使用藍黑墨水、碳素墨水,需複寫的病歷資料可以使用藍或黑色油水的圓珠筆。計算機列印的病歷應當符合病歷儲存的要求。

4、病歷書寫應當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縮寫和無正式中文譯名的症狀、體徵、疾病名稱等可以使用外文。

5、病歷書寫應規範使用醫學術語,文字工整,字跡清晰,表述準確,語句通順,標點正確e799bee5baa6e59b9ee7ad9431333433626432。

6、病歷書寫過程中出現錯字時,應當用雙線劃在錯字上,保留原記錄清楚、可辨,並註明修改時間,修改人簽名。不得采用刮、粘、塗等方法掩蓋或去除原來的字跡。上級醫務人員有審查修改下級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的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病歷書寫基本規範

3. 住院病歷書寫的範文

中醫(中西醫結合)病歷書寫範文 住 院 病 歷 姓名:. 性別:男 年齡:5歲 民族:. 出生地: . 婚況:未婚 職業:. 單位:. 郵政編碼:.. 常住地址:。

入院時間:2002年4月13日10時 病史採集時間:2002年4月13日10時 病史陳述者:患兒母親 可靠程度:基本可靠 發病節氣:清明後 主訴:反覆發熱、咳嗽5天 現病史:緣患兒5天前無明顯誘因下開始出現發熱,咳嗽,有痰,鼻塞,嘔吐胃內容物一次,曾多次到我院門診求治,予中藥及靜滴先鋒VI、魚腥草治療,症狀未見改善。於今天再次來我院門診求治,為求進一步系統治療,遂由門診收入院。

入院時症見:患兒精神疲倦,發熱,咳嗽,有痰,無氣促,嘔吐胃內容物一次,耳痛,無耳鳴,納呆,睡眠差,大便爛,日三次,小便調。 既往史:既往健康,否認水痘,麻疹,結核,肝炎病史。

個人史:母孕期健康,足月順產,第一胎,出生時體重、身高不詳。出生時無窒息、缺氧史,無病理性黃疸,混合餵養,按時新增輔食,生長髮育正常,智力正常,按時預防接種。

過敏史:自訴清開靈過敏史,否認其他食物及藥物過敏史。 月經婚育史: 家族史:父母健康。

否認家族遺傳病史。 體 格 檢 查 T 37℃ P 92次/分 R 20次/分 bp 整體狀況: 望神:神志清楚,精神疲倦,表情正常。

望色:正常面容,色澤偏白。 望形:發育正常,營養一般,體型偏瘦。

望態:體位正常,姿勢自然,步態正常。 聲音:語言清晰,語言強弱適中,咳嗽,無呃逆、噯氣、哮鳴、呻吟等異常聲音。

氣味:無特殊氣味。 舌象:舌紅,苔白。

脈象:脈浮數。 面板、粘膜及淋巴結: 面板粘膜:面板粘膜無黃染,紋理、彈性等均正常,面板稍熱,無汗,無斑疹、瘡瘍、疤痕、腫物,無腧穴異常徵、血管徵、蜘蛛痣、色素沉著等,無面板劃痕徵。

淋巴結:雙頜下各可捫及花生米大小淋巴結,表面光滑,無壓痛,活動度好,無粘連。 頭面部: 頭顱:頭顱正常無畸形、腫物、壓痛,頭髮疏密、色澤、分佈均正常,無癤、癬、疤痕。

眼:眉毛、睫毛、眼瞼、眼球正常,眼結膜輕微充血,鞏膜無黃染,角膜清晰,雙瞳孔等大等圓,直徑2.5mm,對光反應靈敏。 耳:耳廓正常無畸形,外耳道通暢,無異常分泌物,乳突無壓痛,聽力正常。

鼻:無畸形、鼻中隔居中,無穿孔,無鼻甲肥大或阻塞,無鼻腔異常分泌物,副鼻竇無壓痛,嗅覺正常。 口腔:口脣紅,無皰疹、皸裂、潰瘍,牙齒正常,齒齦無出血或腫脹,口腔粘膜無皰疹、出血、潰瘍,咽充血(+++),雙側扁桃體II0腫大,顎垂居中。

頸部: 形:對稱,無異常腫塊。 態:無抵抗強直、壓痛,活動無受限。

氣管:位置居中。 甲狀腺:無腫大或結節。

頸脈:無異常搏動及雜音,頸靜脈無怒張,無肝頸迴流徵。 **: 胸廓:外觀對稱,無畸形,肋間隙正常,無區域性隆起、凹陷、壓痛及叩擊痛,無水腫、皮下氣腫、腫塊,靜脈無怒張及迴流異常。

**:大小正常,無紅腫壓痛。 肺:呼吸正常,雙側呼吸活動度正常,語顫正常,雙肺叩診清音,肺肝濁音界、肺下界、呼吸時肺下緣移動度均正常。

雙肺呼吸音清,雙肺未聞及乾溼性囉音,語音傳導無異常。無胸膜摩擦音、哮鳴音。

心:心尖搏動位於第4、5肋間左鎖骨中線內0.5cm,無負性心尖搏動及心前區彌散性搏動,無震顫或摩擦感,心臟左右濁音界如右圖。心臟搏動節律整,心率92次/分,心音正常,各瓣膜聽診區未聞及病理性雜音。

血管: 動脈:橈動脈的頻率、節律均規則正常,無奇脈。股動脈及肱動脈無搶擊音。

周圍血管:無毛細血管搏動徵,無射槍音,無水衝脈,無動脈異常搏動,Duroziez氏徵(-)。 腹部: 視診:腹部對稱,大小正常,呼吸運動正常,無膨隆、凹陷,無皮疹、色素沉著、條紋、疤痕、臍疝、靜脈曲張、胃腸蠕動波。

觸診:腹部柔軟,無壓痛、反跳痛,不拒按。 叩診:鼓音,無移動性濁音和包塊。

聽診:腸鳴音正常,無氣過水聲,無血管雜音。 肝臟:肋下未觸及,肝區無壓痛。

膽囊:未觸及,膽囊區無壓痛。 脾臟:未觸及,脾區無壓痛。

腎臟:雙腎無叩擊痛,無腰痠痛。 膀胱:未觸及,輸尿管無壓痛點。

二陰及排洩物: 二陰:前後二陰正常。 排洩物:未查。

脊柱四肢: 脊柱:生理曲度存在,無畸形、強直、叩壓痛,運動度不受限、兩側肌肉無緊張、壓痛。 四肢:肌力、肌張力均正常,無外傷、骨折、肌萎縮。

關節無紅腫、疼痛、壓痛、積液、脫臼,活動度正常,無畸形,下肢無水腫、靜脈曲張。 指趾甲:指趾甲紅潤,光澤,形狀正常。

神經系統: 感覺:痛覺、溫度覺、觸覺、音叉振動覺及關節位置覺都正常。 運動:肌肉無緊張及萎縮,無癱瘓,無不正常的動作,共劑運動及步態正常。

淺反射:腹壁反射、跖反射正常,提睪反射和肛門反射未查。 深反射:二、三頭肌反射,橈骨膜反射,膝腱反射及跟腱反射正常。

病理反射:Hoffmann (-), Babinski (-), Gordon (-), Chaddock (-), Kernig (-)。 實驗室檢查:血分析:WBC 12.6x10e9/L, GRAN%76.2% 。

胸片示:雙肺支氣管感染。 辨病辨證依據: 四診合參,本病當屬祖國醫學之“咳嗽”範疇,證屬“風熱型”。

緣患兒年幼,肺氣。

4. 病歷的書寫方式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條 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

第二條 病歷書寫是指醫務人員通過問診、查體、輔助檢查、診斷、治療、護理等醫療活動獲得有關資料,並進行歸納、分析、整理形成醫療活動記錄的行為。 第三條 病歷書寫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

第四條 住院病歷書寫應當使用藍黑墨水、碳素墨水,門(急)診病歷和需複寫的資料可以使用藍或黑色油水的圓珠筆。 第五條 病歷書寫應當使用中文和醫學術語。

通用的外文縮寫和無正式中文譯名的症狀、體徵、疾病名稱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條 病歷書寫應當文字工整,字跡清晰,表述準確,語句通順,標點正確。

書寫過程中出現錯字時,應當用雙線劃在錯字上,不得采用刮、粘、塗等方法掩蓋或去除原來的字跡。 第七條 病歷應當按照規定的內容書寫,並由相應醫務人員簽名。

實習醫務人員、試用期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應當經過在本醫療機構合法執業的醫務人員審閱、修改並簽名。 進修醫務人員應當由接收進修的醫療機構根據其勝任本專業工作的實際情況認定後書寫病歷。

第八條 上級醫務人員有審查修改下級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的責任。修改時,應當註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員簽名,並保持原記錄清楚、可辨。

第九條 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後6小時內據實補記,並加以註明。 第十條 對按照有關規定需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如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手術、實驗性臨床醫療等),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同意書。

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患者因病無法簽字時,應當由其近親屬簽字,沒有近親屬的,由其關係人簽字;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關係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的負責人簽字。 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患者近親屬,由患者近親屬簽署同意書,並及時記錄。

患者無近親屬的或者患者近親屬無法簽署同意書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關係人簽署同意書。 第二章 門(急)診病歷書寫要求及內容 第十一條 門(急)診病歷內容包括門診病歷首頁(門診手冊封面)、病歷記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

第十二條 門(急)診病歷首頁內容應當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藥物過敏史等專案。 門診手冊封面內容應當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或住址、藥物過敏史等專案。

第十三條 門(急)診病歷記錄分為初診病歷記錄和複診病歷記錄。 初診病歷記錄書寫內容應當包括就診時間、科別、主訴、現病史、既往史,陽性體徵、必要的陰性體徵和輔助檢查結果,診斷及治療意見和醫師簽名等。

複診病歷記錄書寫內容應當包括就診時間、科別、主訴、病史、必要的體格檢查和輔助檢查結果、診斷、治療處理意見和醫師簽名等。 急診病歷書寫就診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鐘。

第十四條 門(急)診病歷記錄應當由接診醫師在患者就診時及時完成。 第十五條 搶救危重患者時,應當書寫搶救記錄。

對收入急診觀察室的患者,應當書寫留觀期間的觀察記錄。 第三章 住院病歷書寫要求及內容 第十六條 住院病歷內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頁、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麻醉記錄單、手術及手術護理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出院記錄(或死亡記錄)、病程記錄(含搶救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等。

第十七條 住院志是指患者入院後,由經治醫師通過問診、查體、輔助檢查獲得有關資料,並對這些資料歸納分析書寫而成的記錄。住院志的書寫形式分為入院記錄、再次或多次入院記錄、24小時內入出院記錄、24小時內入院死亡記錄。

入院記錄、再次或多次入院記錄應當於患者入院後24小時內完成;24小時內入出院記錄應當於患者出院後24小時內完成,24小時內入院死亡記錄應當於患者死亡後24小時內完成。

5. 怎麼寫病歷

門診病歷

(1)門診病歷封面內容要逐項認真填寫。病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或住址、門診號、公(自)費由掛號室填寫。X片號、心電圖及其他特殊檢查號、藥物過敏情況、住院號等項由醫師填寫。

(2)初診病人病歷中應含“五有一簽名

”(主訴、病史、體檢、初步診斷、處理意見和醫師簽名)。其中:①病史應包括現病史、既徵史、以及與疾病有關的個人史,婚姻、月經、生育史,家族史等

②體檢應記錄主要陽性體和有鑑別診斷意義的陰性體徵。③初步確定的或可能性最大的疾病診斷名稱分行列出,儘量避免用“待查”、“待診“等字樣。④處理意見應分行列舉所用藥物及特種治療方法,進一步檢查的專案,生活注意事項,休息方法及期限;必要時記錄預約門診日期及隨訪要求等

(3)複診病人應重點記述前次就診後各項診療結果和病情演變情況;體檢時可有所側重,對上次的陽性發現應重複檢查,並注意新發現的體徵;補充必要的輔助檢查及特殊檢查。三次不能確診的患者,接診醫師應請上級醫師診視。與上次不同的疾病,一律按初診病人書寫門診病歷。

(4)每次就診均應填寫就診日期,急診病員應加填具體時間。

(5)請求其他科會診時,應將請求會診目的、要求及本科初步意見在病歷上填清楚,並由本院高年資醫師簽名

(6)被邀請的會診醫師(本院高年資醫師)應在請示會診病歷上填寫檢查所見、診斷和處理意見。

(7)門診病人需要住院檢查和治療時,由醫師填寫住院證。

(8)門診醫師對轉診的病員應負責填寫病歷摘要。

(9)法定傳染病應註明疫情報告情況。

6. 書寫病例怎麼寫

一、

住院病案目錄填寫要求

1

.住院病案目錄是保證病案完整的管理辦法。

2

.作為法律依據,可以協助醫院、醫務人員、患者的合法權益不被侵犯。

3

.住院病案目錄分別由醫師、護士填寫。必須在病歷回收之前完成。

4

.護理病歷、長期醫囑、臨時醫囑、體溫單由護士填寫,其他均由醫師逐

項填寫。分別手工籤全名。

5

.住院病案目錄按張數為單位填寫,專案以每張報告單為準。粘在一張化

驗貼上單上的報告單,應逐張數清並填寫。

6

.病歷中未出現的專案欄中劃“

0

如專案未包括到的應在其他空格處注

明專案名稱,並準確填寫。

7. 如何書寫病歷

國家衛生部網站2010年2月4日發出通知,要求從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國各醫療機構施行修訂完善後的《病歷書寫基本規範》,於2002年頒佈的《病歷書寫基本規範(試行)》(衛醫發〔2002〕190號)同時廢止。

《病歷書寫基本規範》,對各醫療機構的病歷書寫行為進行詳細規範,以提高病歷質量,保障醫療質量和安全。其中,對醫患雙方易發生誤解、爭執的環節,提出了明確要求。

目錄簡介基本規範展開簡介基本規範展開編輯本段簡介衛生部關於印發《病歷書寫基本規範》的通知 衛醫政發〔2010〕11號[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為規範我國醫療機構病歷書寫行為,提高病歷質量,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有關規定,2002年我部印發了《病歷書寫基本規範(試行)》(以下簡稱《規範》)。《規範》實施7年多來,在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的共同努力下,我國醫療機構病歷質量有了很大提高。

在總結各地《規範》實施情況的基礎上,結合當前醫療機構管理和醫療質量管理面臨的新形勢和新特點,我部對《規範》進行了修訂和完善,制定了《病歷書寫基本規範》。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執行中遇到的情況及問題,及時報我部醫政司。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編輯本段基本規範第一章 基本要求第一條 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

第二條 病歷書寫是指醫務人員通過問診、查體、輔助檢查、診斷、治療、護理等醫療活動獲得有關資料,並進行歸納、分析、整理形成醫療活動記錄的行為。第三條 病歷書寫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規範。

第四條 病歷書寫應當使用藍黑墨水、碳素墨水,需複寫的病歷資料可以使用藍或黑色油水的圓珠筆。計算機列印的病歷應當符合病歷儲存的要求。

第五條 病歷書寫應當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縮寫和無正式中文譯名的症狀、體徵、疾病名稱等可以使用外文。第六條 病歷書寫應規範使用醫學術語,文字工整,字跡清晰,表述準確,語句通順,標點正確。

第七條 病歷書寫過程中出現錯字時,應當用雙線劃在錯字上,保留原記錄清楚、可辨,並註明修改時間,修改人簽名。不得采用刮、粘、塗等方法掩蓋或去除原來的字跡。

上級醫務人員有審查修改下級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的責任。第八條 病歷應當按照規定的內容書寫,並由相應醫務人員簽名。

實習醫務人員、試用期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應當經過本醫療機構註冊的醫務人員審閱、修改並簽名。進修醫務人員由醫療機構根據其勝任本專業工作實際情況認定後書寫病歷。

第九條病歷書寫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書寫日期和時間,採用24小時制記錄。第十條 對需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知情同意書。

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患者因病無法簽字時,應當由其授權的人員簽字;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簽字。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患者近親屬,由患者近親屬簽署知情同意書,並及時記錄。

患者無近親屬的或者患者近親屬無法簽署同意書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關係人簽署同意書。第二章 病歷書寫第十一條 門(急)診病歷內容包括門(急)診病歷首頁(門(急)診手冊封面)、病歷記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

第十二條門(急)診病歷首頁內容應當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狀況、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藥物過敏史等專案。門診手冊封面內容應當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或住址、藥物過敏史等專案。

第十三條門(急)診病歷記錄分為初診病歷記錄和複診病歷記錄。初診病歷記錄書寫內容應當包括就診時間、科別、主訴、現病史、既往史,陽性體徵、必要的陰性體徵和輔助檢查結果,診斷及治療意見和醫師簽名等。

複診病歷記錄書寫內容應當包括就診時間、科別、主訴、病史、必要的體格檢查和輔助檢查結果、診斷、治療處理意見和醫師簽名等。急診病歷書寫就診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鐘。

第十四條 門(急)診病歷記錄應當由接診醫師在患者就診時及時完成。第十五條 急診留觀記錄是急診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觀察期間的記錄,重點記錄觀察期間病情變化和診療措施,記錄簡明扼要,並註明患者去向。

搶救危重患者時,應當書寫搶救記錄。門(急)診搶救記錄書寫內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歷搶救記錄書寫內容及要求執行。

第三章 住院病歷書寫第十六條 住院病歷內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頁、入院記錄、病程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病危(重)通知書、醫囑單、輔助檢查報告單、體溫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病理資料等。第十七條 入院記錄是指患者入院後,由經治醫師通過問診、查體、輔助檢查獲得有關資料,並對這些資料歸納分析書寫而成的記錄。

可分為入院記錄、再次或多次入院記錄、24小時內入。

8. 病例的書寫規範要求

各種症狀、體徵均須應用醫學術語,不得使用俗語。

3、病歷一律用中文書寫,疾病名稱或個別名詞尚無恰當譯名者,可寫外文原名。藥物名稱應用中文;診斷應按照疾病名稱填寫。

4、簡化字應按**公佈的“簡化字總表”的規定書寫。5、度量衡單位均用法定計量單位,書寫時一律採用國際符號。

6、日期和時間寫作舉例1989.7.30.4或5pm。7、病歷的每頁均應填寫病人姓名、住院號和頁碼。

各種檢查單、記錄單均應清楚填寫姓名、性別、病歷號及日期。8、癌症、精神病等特殊疾病的病歷診斷必須有上級醫院的病理報告、診斷證明及相關資料。

2、初診必須系統檢查體格,時隔三個月以上覆診,應作全面體檢,病情如有變化隨時進行全面檢查並記錄。3、重要檢查化驗結果應記入病歷。

4、每次診療完畢作出印象診斷,如與過去診斷相同亦應寫“同前”。兩次不能確診應提請上級醫師會診,詳細記載會診內容及今後診斷計劃,以便複診時參考。

5、病歷副頁及各種化驗單、檢查單上的姓名、年齡、性別、日期及診斷用藥,要逐項填寫。年齡要寫實足年齡,不準寫“成”字。

6、根據病情給病人開診斷證明書,要記載主要內容,醫師籤全名,未經診治患者,醫師不得開診斷書。7、患者需住院時,由醫師在病歷上寫明住院原因和初步診斷,記錄力求詳盡。

8、門診醫師對轉院患者應負責填寫轉院病歷摘要。 原則上與門診病歷相同,但應突出以下幾點:1、應記錄就診時間和每項診療處理時間,記錄時詳至時、分。

2、必須記錄體溫、脈搏、呼吸和血壓等有關生命指徵。3、危重疑難的病歷應體現首診負責制,應記錄專業醫師的會診等內容。

4、對需要即刻搶救的患者,應先搶救後補寫病歷,或邊搶救邊觀察記錄,以不延誤搶救為前提。 1、住院病歷由住院醫師或試用期醫師書寫,在主治醫師指導下進行。

2、對新入院患者必須書寫住院病歷,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籍貫、工作單位、住址、主訴、現病史、既往史、家族史、個人生活史、月經史、婚育史、體格檢查、化驗檢查、特殊檢查、病歷小結、鑑別診斷、診斷及治療等,醫師籤全名。3、住院病歷應儘可能於次晨查房前完成,最遲須在患者入院後24小時內完成。

急症、危重患者可先書寫詳細的病程記錄,待病情允許時再完成住院病歷。4、住院病歷必須由主治醫師及時審閱,做必要的修改和補充。

修改住院病歷應用紅墨水。修改後,修改者用紅墨水簽名。

被修改六處以上者應重新抄寫。 1、入院記錄是住院病歷的縮影。

要求原則上與住院病歷相同,能反映疾病的全貌,但內容要重點突出,簡明扼要。2、入院記錄由住院醫師書寫,應在患者入院後24小時內完成。

3、對既往史及系統回顧、個人史、婚姻史、月經、生育史、家族吏及體格檢查中與本病無關的資料可適當簡化,但與診斷及鑑別診斷有關的陽性及陰性資料必須具備。 1、因舊病復發而再次住院的患者,書寫再次入院病歷和記錄。

因新發疾病而再次住院,不能寫再次入院病歷和記錄,應按住院病歷和入院己錄的要求及格式書寫,可將過去的住院診斷列入既往史中。2、書寫再次入院記錄時,應將過去病歷摘要以及上次出院後至本次入院前的病情與治療經過,詳細記錄於病歷中。

對既往史、家族史等可從略,但如有新情況,應加以補充。3、患者再次入院後,醫師應將上次入院記錄調出,並置於再次入院記錄之後。

4、再次入院病歷和記錄的書寫內容及格式同住院病歷和記錄。 1、病程記錄:首次病程記錄應包括症狀、體徵,診斷和診斷依據,初步診療計劃,重危患者觀察病情變化的注意事項。

病程記錄應包括病情變化(症狀、體徵)、上級醫師對病情的分析及診療意見、醫技科室檢查結果、特殊治療的效果及反應、重要醫囑的更改及理由、會診意見及對原診斷的修改和新診斷確立的依據。病程記錄由經治醫師記錄,一般病人每1 - 2天記錄一次,慢性患者可3天記錄一次,重危患者或病情突然惡化者應隨時記錄。

2、交班醫師均需作出交班小結,接班醫師寫出接班記錄。階段小結由經治醫師負責記錄在病程記錄內。

3、決定轉院的患者,住院醫師必須書寫較為詳細的轉院記錄,由組長審查簽字。4、出院記錄和死亡記錄應在當日完成,出院記錄內容包括病歷摘要及各項檢查要點、住院期間的病情變化及治療經過、效果,出院時情況、出院後處理方案和隨診計劃,由經治醫生書寫,並同時抄寫於門診病歷中,以便門診複查參考。

死亡記錄的內容除病歷摘要、治療經過外,應記載搶救措施、死亡時間及原因,經治醫師書寫,組長審查簽字。 住院期間病案排列: 出院後病案排列:體溫記錄單(逆序) 住院病案首頁(封面) 醫囑單(逆序) 出院記錄單(順序) 住院病歷(順序) 入院記錄(順序) 入院記錄(順序) 住院病歷(順序) 病程記錄(順序) 病程記錄(順序) 會診記錄(逆序) 會診記錄(順序) 特殊治療單(逆序) 特殊治療單 化驗貼上單 化驗貼上單(逆序) X線檢查記錄 護理病歷(順序) 特殊檢查單 X線檢查記錄 出院記錄單 特殊檢查單(順序) 住院病案首頁(封面) 醫囑單(順序) 門診病歷 體溫單(順序) 護理病歷(順序) 門診病歷。

9. 住院病歷包括哪些內容,入院記錄應當如何書寫

住院病歷內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頁、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麻醉記錄單、手術及手術護理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出院記錄(或死亡記錄)、病程記錄(含搶救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等。

入院記錄的要求及內容。

(一)患者一般情況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婚姻狀況、出生地、職業、人院日期、記錄日期、病史陳述者。

(二)主訴是指促使患者就診的主要症狀(或體徵)及持續時間。

(三)現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發生、演變、診療等方面的詳細情況,應當按時間順序書寫。內容包括髮病情況、主要症狀特點及其發展變化情況、伴隨症狀、發病後診療經過及結果、睡眠、飲食等一般情況的變化,以及與鑑別診斷有關的陽性或陰性資料等。

與本次疾病雖無緊密關係、但仍需治療的其他疾病情況,可在現病史後另起一段予以記錄。

(四)既住史是指患者過去的健康和疾病情況。內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狀況、疾病史、傳染病史、預防接種史、手術外傷史、輸血史、藥物過敏史等。

(五)個人史,婚育史、女性患者的月經史,家族史。

(六)體格檢查應當按照系統循序進行書寫。內容包括體溫、脈搏、呼吸、血壓,一般情況,妓膚、粘膜,全身淺表淋巴結,頭部及其器官,頸部,**(胸廓、肺部、心臟、血管),腹部 (肝、脾等),直腸肛門,外**,脊柱,四肢,神經系統等。

(七)專科情況應當根據專科需要記錄專科特殊情況。

(八>;輔助檢查指人院前所作的與本次疾病相關的主要檢查及其結果。應當寫明檢查日期,如系在其他醫療機構所作檢查,應當寫明該機構名稱。

(九)初步診斷是指經治醫師根據患者人院時情況,綜合分析所作出的診斷。如初步診斷為多項時,應當主次分明。

(十)書寫入院記錄的醫師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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