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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集體協商的相關規定

集體協商工資數額的辦法:協商代表遵守雙方確定的協商規則,依法行使建議權、否決權和陳述權,之後依法簽訂集體合同,並報勞動行政部門。企業內部產生的協商代表參加工資集體協商的活動應視為提供正常勞動,其享受的工資、獎金、保險等福利待遇不變。

一、協商的意義和條件是什麼呢

協商的意義: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有利於消除企業工資分配的隨意性,提高勞動者在企業工資決策中的民主地位,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勞資關係和諧穩定。

條件:

1、在推行工資集體協商過程中,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應加強聯絡,共同做好指導工作,提供有關資料和政策、法律諮詢,提高企業和職工參與集體協商的能力。

2、各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每年公佈一次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導價位,為工資集體協商決定工資提供參考依據。

3、各地可先在部分生產經營正常,管理工作紮實,工會組織健全的企業中試行,在不斷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逐步向各類企業推行,重點在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非公有制企業中推廣。

二、勞動合同最低工資條

勞動法規定了勞動者的工作最低不得低於當地公佈的最低工資,只要條款規定的工資高於當地最低工資的就合法,企業內部另增加的考核獎金、崗位工資等,勞動法不予規定。在勞動報酬條款中,可以約定勞動者的標準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的數額及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等。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三、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內容包括什麼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內容包括:

1、平等就業情況;

2、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情況;

3、平等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合同情況;

4、工資報酬分配和支付、福利待遇、加班工資、最低工資規定落實情況;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情況;

6、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情況;

7、參加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情況。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工資集體協商的相關規定

標籤: 協商 集體 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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