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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調解對方不來怎麼辦

經濟糾紛調解對方不來怎麼辦

經濟糾紛調解對方不來怎麼辦

一般情況下,法院不會強制被告到庭,但對於必須出庭的被告,法院可能會強制其到庭。這樣的被告主要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的被告,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以及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一般法院會在開庭三日前向原告和被告送達傳票通知他們開庭的時間、地點,如果被告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法院會再次發出傳票通知被告到庭應訴。對於必須到庭的被告,經過兩次傳票傳喚,還是不出庭的話,法院就會派出司法警察強制拘傳其到庭。

此外,在民事訴訟中,被告經過合法傳喚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審理、判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對被告缺席判決的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有證據證明法院已經給被告發了傳票;

2、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

3、被告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沒有正當理由。

標籤: 經濟糾紛 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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