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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的申請條件及注意事項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在偵查階段向公安機關申請取保候審,條件包括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婦女,以及不符合逮捕條件的等。取保候審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

法律分析

一、在哪裡申請取保候審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辦案機關申請取保候審,如在偵查階段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取保候審。根據法律

規定對幹可能判外管制,拘役或者獨立活用附加刑的,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

哺孚,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取保候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外有期徒刑以上;

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要;

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適用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

4、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5、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審查起訴或者審判的;

7、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申請取保候審。這些情形包括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情況,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不會對社會造成危險的情況,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正在哺乳未滿一週歲嬰兒的婦女等。此外,對於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或者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或複核的情況,以及其他無法在法定期限內辦結的案件,也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的執行由公安機關負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訂):第五章 對重新犯罪的預防 第五十二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於無固定住所、無法提供保證人的未成年人適用取保候審的,應當指定合適成年人作為保證人,必要時可以安排取保候審的未成年人接受社會觀護。

取保候審的申請條件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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