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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取保候審的步驟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和保證方式。取保候審適用於罪行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或對社會不構成危害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不對社會構成危害的嫌疑人和被告人。司法實踐中,還可根據特定情形採取取保候審措施。取保候審的保證方式有“人保”和“財產保”,保證人需符合條件:無牽連、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享有政治權利且人身自由未受限制、有固定住處和收入。

法律分析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取保候審主要適用於罪行較輕,如可能會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而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又不致對社會構成危害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此外,根據司法實踐,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採取取保候審措施:

(1)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處在懷孕、哺乳期的婦女。

(2)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證據尚不充分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辦結,而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

取保候審的保證方式有“人保”和“財產保”兩種。“人保”是基於保證人的人格、信譽及其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約束力設立的,主要是利用保人與犯罪嫌疑人之間的某種親屬關係或友好關係,來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不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財產保”是指法院、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以保證其不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一種擔保方式,目的是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候審不誤的義務同一定的經濟責任聯絡起來。如不履行該義務,即將保證金沒收。這樣能從經濟利益上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有力的約束,促使其切實履行保證義務,同時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羈押。

取保候審的保證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與本案無牽連,不得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得是本案的證人。

(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須年滿18週歲且精神健全,能夠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起到管制、約束作用,保證其不逃避接受偵查、起訴和審判並隨傳隨到,要能夠協助完成刑事訴訟任務。

(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結語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適用於輕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對社會無危害的重罪嫌疑人。此外,對嚴重疾病患者、懷孕或哺乳期婦女,以及證據不充分的拘留嫌疑人也可採取該措施。取保候審有兩種方式,即人保和財產保,前者基於保證人的人格和信譽,後者則要求交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保證人需滿足無牽連、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享有政治權利且有固定住處和收入等條件。這樣的措施能夠在經濟利益和約束力上對嫌疑人和被告人產生有效影響,避免不必要的羈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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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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