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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要具備哪些條款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勞動合同要具備哪些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這一規定是在《勞動法》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具體專案而形成的。

標籤: 勞動合同 具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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