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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股權投資新準則有哪些變化

長期股權投資新準則有哪些變化

2006年釋出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及其指南規範了企業長期股權投資的會計處理,但實務操作中,由於相關規定散見於準則及指南、講解、解釋、年報通知等檔案中,不利於從業人員對準則的查詢和理解。2011年,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正式釋出了《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單獨財務報表》(IAS27)和《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聯營和合營企業中的投資》(IAS28)修訂版。因此,為了對長期股權投資的相關會計處理進一步規範,並保持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持續趨同,財政部借鑑國際會計準則,並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於2014年3月13日修訂併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一、新準則最大變化在於修訂了長期股權投資的範圍

原準則在正文中並未規定長期股權投資的範圍,而是在《企業會計準則講解》中規定長期股權投資主要包括四類:一是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權益性投資;二是投資企業與其他合營方一同對被投資單位共同實施控制的權益性投資;三是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的權益性投資,即對聯營企業投資;四是投資企業持有的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並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新準則規定上述第四類投資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有助於進一步規範有關會計處理,且按22號準則規定採用成本法計量,不會對實務產生過大的實質性影響。

二、整合已釋出的解釋公告、年報通知等相關規定,對準則正文做以修訂

1、明確規定了採用成本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時,投資企業確認投資收益的會計處理,取消了舊準則中以被投資單位接受投資後產生的累積淨利潤的分配額為限的規定;

2、明確規定了採用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時應如何確認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淨損益和其他原因導致的淨資產變動的份額;

3、明確規定了投資企業在計算確認應享有或應分擔被投資單位的淨損益時,與被投資單位之間發生的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按照持股比例計算歸屬於投資企業的部分應當予以抵銷;

4、明確規定了投資企業因追加投資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應當改按權益法核算,原持有的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加上新增投資成本之和,作為改按權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

5、明確規定了投資企業因增加投資或減少投資等原因導致對被投資單位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發生變化的會計處理,即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隨著以上變化相應在成本法、權益法之間的轉換銜接,以及改按22號準則核算的銜接規定;

6、刪除了編制合併財務報表時按照權益法調整對子公司投資的要求;刪除投資者投入的長期股權投資確定初始投資成本的規定。

三、新舊銜接採用追溯調整法

在新準則施行日之前已經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應當按照新準則進行追溯調整,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標籤: 投資 股權 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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