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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股權投資基金成立條件

國內股權投資基金成立條件

股權投資基金,是指通過私募形式對私有企業,即非上市企業進行的權益性投資,在交易實施過程中附帶考慮了將來的退出機制,即通過上市、併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出售持股獲利。其成立條件:

1、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股份公司設立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50人;以合夥制形式設立的,合夥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以其他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投資者人數應當按照有關法規的規定執行。

2、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的註冊資本為1000萬。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股份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少於500萬;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出資,按照《合夥企業法》規定執行。以其他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的出資,應當按照有關法規的規定執行。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所有投資者,均應當以貨幣形式出資。股權投資基金的經營範圍核准為:從事對未上市企業的投資,對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投資以及相關諮詢服務等;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經營範圍核准為:受託管理股權投資基金,從事金融投資管理及相關諮詢服務。

一、股權投資怎麼識別騙局

騙局的表現形式可以參考:保本承諾:行為人一般會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入會提成: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收益來自拉下線的提成,人數超過30人,層級超過三級即可定性為非法傳銷;債權投資:從事借貸業務屬於國務院規定需經許可的專案。目前法律、法規未授權私募股權基金從事債權投資。債權投資達到一定規模,就涉嫌經營非法金融業務;有限合夥:藉助籌資成立有限合夥企業之名,在合夥協議中發起人只需向投資者告之所投公司和承諾收益,無須具體解釋被投資公司的背景、經營和財務情況。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四條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二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有書面合夥協議;(三)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標籤: 投資 基金 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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