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貸款買房離婚後如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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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貸款買房離婚後分割的標準如下:
1、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抵押貸款,婚前辦理夫妻一方個人為所有人的房產證,婚後雙方共同償還貸款的房屋為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抵押貸款,婚後雙方共同償還貸款。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抵押房屋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3、夫妻雙方婚前以共同財產購買房屋並抵押貸款,婚後共同償還貸款,婚前取得房產證,房產證以一方名義登記。正常情況下確定房產歸誰的依據是房產證上的名字;
4、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參與出資購買,婚後取得房產證的,婚前父母為雙方購房出資的,視為給子女的個人贈與,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除外。因此父母婚前出資買房,婚後共同還貸不影響房屋所有權。此時離婚抵押房屋分割時,不參與分割,只屬於一方。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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