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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買房,婚後共同還貸,離婚時如何處理?

婚前買房婚後共同還貸離婚時不能要求分割,只能要求對方返還貸款。夫妻共同房產可通過競價、評估或拍賣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共同購買的房屋、租賃後共同購買的房屋、共同出資購置的房屋等。婚前買房未加配偶名字的不能按共同房產分配,除非婚後加名字且貸款未清償。

法律分析

一、婚前買房婚後共同還貸離婚怎麼分配?

婚前買房婚後共同還貸的房產離婚的時候不能要求分割,因為房產是對方的個人財產,共同參與還貸的,只能要求對方返還清償的貸款。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二、夫妻共同房產應該怎麼分割?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三、哪些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

1、婚姻期間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雙方的積蓄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等房屋;

4、由一方在婚前購買或自建,婚後又以共同財產組織重建的的房屋;僅有部分改建、擴建的,改擴建部分屬夫妻共同所有;

5,結婚前,父母出資購置的房屋,明確表示贈與夫妻雙方的;

6、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未明確表示贈與夫或妻一方的;

7、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期間繼承的房屋歸夫妻共同所有,但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8、工作單位基於職工的勞動人事關係、職工工齡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並由夫妻雙方出資購買的職工福利房等。

婚前買房的這種情況,只要在房產證上沒有加配偶的名字,即便不管以後是用夫妻共同財產清償貸款的,也不能按照共同房產分配。除非婚後加上了配偶的名字,可離婚時,貸款還沒有清償完畢的,房產也無法過戶。

結語

根據法律規定,婚前買房婚後共同還貸的房產在離婚時不能要求分割,因為房產屬於對方的個人財產,只能要求對方返還清償的貸款。對於夫妻共同房產的分割,可以根據雙方的主張和協議進行競價取得、評估補償或拍賣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婚姻期間共同購買的房屋、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父母贈與的房屋等。婚前買房的情況下,若房產證上沒有加配偶的名字,則不能按照共同房產分配,除非在婚後加上配偶的名字並清償完貸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一十條 兩個以上組織、個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一十七條 債權人為二人以上,標的可分,按照份額各自享有債權的,為按份債權;債務人為二人以上,標的可分,按照份額各自負擔債務的,為按份債務。

按份債權人或者按份債務人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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