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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廢物罪立案標準

(1)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危險性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一噸以上不滿五噸的;

走私廢物罪立案標準

(2)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非危險性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噸以上不滿二十五噸的;

(3)未經許可,走私國家明令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二十噸以上不滿一百噸的;

(4)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廢物並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標籤: 廢物 立案 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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