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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

關於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

關於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為了配合國家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啟動房地產市場,積極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經國務院批准,現對房地產市場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一、關於營業稅和契稅的政策問題為了切實減輕個人買賣普通住宅的稅收負擔,積極啟動住房二級市場,對個人購買並居住超過一年的普通住宅,銷售時免徵營業稅;個人購買並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銷售時營業稅按銷售價減去購入原價後的差額計徵;個人自建自用住房,銷售時免徵營業稅;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宅,暫減半徵收契稅。為了支援住房制度的改革,對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出售住房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二、關於空置商品住房稅收政策問題為了加快住房資金週轉,降低金融資產的風險,促進積壓空置商品房的銷售,對積壓空置的商品住房銷售時應繳納的營業稅、契稅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稅優惠。空置商品住房限於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三、關於土地增值稅徵免政策問題對居民個人擁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轉讓時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本通知自1999年8月1日起執行。部分地區在此之前越權自行制定的房地產市場稅收政策,凡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規定執行。199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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