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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員工不服從崗位調整該怎麼辦?

勞務派遣員工不服從崗位調整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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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工不接受轉崗如何處理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勞務派遣工不接受轉崗產生勞動爭議的,可以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糾紛。

員工提出離職公司無需支付補償金:

(1)如果公司搬遷後,公司為確保原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採取工作班車、提供交通補貼、縮短工作時間等應對措施,一般可以認為用人單位已經提供了履行勞動合同的相應勞動條件;

(2)如果勞動者是主動辭職的,公司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

一般職工最常見的做法就是“以調崗不合理為由拒絕上班”。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可否以“曠工”之名對員工進行紀律處分或者以“嚴重違紀”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首先,以曠工之名行使合同解除權需要基於兩個重要前提:

第一,崗位調整是合法合理的,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假如崗位調整不具備合理性,其紀律處分也就失去了先行的依據。

第二,員工的行為屬於“曠工”,曠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響,職工無法履行請假手續情況外,職工不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又不按時上下班即屬於曠工。

對於員工不服從調崗,企業應當注意審查調崗合理性和合法性,同時不急於做出處分決定,在雙方處於爭議狀態(特別是員工已申請仲裁)的情況下,單方的處分行為往往被認定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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