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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戶被員工告了未籤勞動合同怎麼辦?

個體戶被員工告了未籤勞動合同怎麼辦?

員工未籤勞動合同,可依法收集證據確定勞動關係。需申請仲裁前,可使用招用記錄、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費記錄、身份證明、他人證言和考勤記錄等證據。法律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法律分析

如果員工未籤勞動合同,可以在訴訟中依法收集下列證據來確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係,但起訴前需要先申請仲裁: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用記錄;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其他勞動者的證言;考勤記錄等。法律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拓展延伸

個體戶未籤勞動合同被員工起訴,如何應對法律糾紛?

如果個體戶未簽署勞動合同,而員工對此提起訴訟,個體戶應採取以下步驟來應對法律糾紛。首先,個體戶應尋求法律援助或聘請專業律師,以瞭解自身權益和法律責任。其次,個體戶應收集相關證據,包括與員工的溝通記錄、工作時間安排等,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在法庭上,個體戶應積極參與辯論,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合法行為和勞動關係的存在。此外,個體戶還可以考慮與員工協商解決糾紛,儘量達成和解或達成一致的解決方案。最後,無論結果如何,個體戶都應遵守法院的判決,並採取必要的措施來避免類似的法律糾紛再次發生。

結語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如果員工未籤勞動合同,可通過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用記錄、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用人單位發放的證件、其他勞動者證言和考勤記錄等證據來確定勞動關係。用人單位需負舉證責任。個體戶未籤勞動合同被員工起訴時,應尋求法律援助或律師協助,收集相關證據並積極參與辯論。雙方可考慮協商解決糾紛,遵守法院判決並採取措施預防類似糾紛再次發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五條 【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八條 【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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