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生活全書館 >

綜合知識

> 工傷解除勞動關係手續有哪些

工傷解除勞動關係手續有哪些

工傷解除勞動關係手續有哪些

一、領取工傷賠償金

《工傷保險條例》將工傷職工傷殘等級分為十個等級。對於一到四級傷殘,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到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對這些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應當與其保留勞動關係,用人單位不得與這些職工終止勞動關係。但並不意味著一到四級傷殘就不能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工傷職工可以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其一,這是勞動者的權利,可以選擇保留勞動關係,也可以選擇終止勞動關係。

其二,有相關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8號)明確規定: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其工傷保險待遇應嚴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因工傷殘鑑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農民工選擇一次性享受長期待遇,按照以下辦法處理,由此可見,對於一至四級傷殘,用人單位不得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工傷職工可以單方提出。對於五級、六級傷殘,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對於7至10級,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一,被評定為一至十傷殘的工傷職工都可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

第二,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只能由工傷職工單方提出,用人單位不得單方提出;

第三,工傷職工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法律後果是: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工傷職工享受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

二、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應該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者解除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書中客觀的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三、其他相關手續

(1)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凡是應當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負責全部繳足。勞動者應持有的各類社會保險手冊或繳費憑證應交由個人持有。勞動者要求轉移社會保險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當為其辦理。

(2)失業登記: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同時還應將勞動者本人檔案轉移至地方勞動部門或勞動力交流市場。

(3)依法通知工會,工會認為解除勞動合同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用人單位對意見應認真研究;如果解除勞動合同違法,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重新處理。如因勞動合同解除發生爭議的,還要依法遵循調解、仲裁、訴訟的程式處理等等。

標籤: 手續 工傷 勞動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shqsg.com/zonghezhishi/q4664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