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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關於辭職的規定是什麼

一般員工主動提出辭職是沒有補償的,但是辭職的除外。屬於以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用人單位

辭職在如今的社會是非常常見的,可是很多時候公司的合同中籤下了未滿多少年不能辭職,那如果真的要辭職又需要怎麼樣的條件你呢?

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沒有規定,看籤合同時間長短,時間到了就可辭職,沒到只要與單位協商一致,也可解除合同。關於時間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辭職後沒解除勞動關係,社會保險是不能停的。一般勞動者在辭職到期以後,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結清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一般員工主動提出辭職是沒有補償的,但是辭職的除外。屬於以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用人單位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一般員工主動提出辭職是沒有補償的,但是辭職的除外。屬於以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用人單位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如果勞動者已經年滿55歲以上且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的,《勞動合同法》禁止用人單位首先提出向勞動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沒有規定,看籤合同時間長短,時間到了就可辭職,沒到只要與單位協商一致,也可解除合同。關於時間的規定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辭職後沒解除勞動關係,社會保險是不能停的。一般勞動者在辭職到期以後,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結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一般員工主動提出辭職是沒有補償的,但是辭職的除外。屬於以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關於辭職的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中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範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後主動離職,不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可能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係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後人事關係和檔案長期滯留在原用人單位,會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正常的錄用手續,拿不到包括檔案在內的個人材料,也不能繳納勞動保險。

在這裡特別要提醒讀者的是,當你合同中有服務期限或保護商業祕密約定,因而有違約金的約定的話,雖然你提前30天仍可以辭職,但是必須按合同違約金的規定給予賠償。

勞動合同法關於辭職的規定是什麼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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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辭職規定

一般知來說,試用期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單位,即可辭職,當然具體可以檢視你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正常提出辭職並辦理手續的,用人單位無權拒絕及扣除員工當月工資。

《中道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版)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權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新《勞動合同法》對於員工主動辭職有什麼規定?有補償嗎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7a686964616fe4b893e5b19e31333431343034同,但是沒有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有未及時足額支付給勞動者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等情形,勞動者可以動解除勞動合同,而且用人單位需要給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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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勞動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根據《勞動法》規定: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一百零二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相關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e79fa5e98193e58685e5aeb931333431336133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

中國法律法規資訊庫:勞動法

中國法律法規資訊庫: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55歲以上辭職規定

如果勞動者已經年滿55歲以上且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的,《勞動合同法》禁止用人單位首先提出向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但是,辭職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賦予勞動者的一項權利。如果勞動者雖然已經年滿55歲以上且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自己單方主動書面提出辭職且是自己要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這樣的辭職同樣受法律的支援和保護。

《勞動合同法》第42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e799bee5baa6e79fa5e98193e58685e5aeb931333431376661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急辭的規定:

1、勞動合同上約定未做半年的要扣陪訓費300和450急辭費,這種約定因違反法律的規定,是無效的;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辭職對勞動者來說,是一種權利,只要履行相應的通知義務,是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的;

3、用人單位存在違反《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提出離職後可以立即走人,用人單位不辦理離職手續,不為你出具離職證明,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4、用人單位沒有違法的情況,但是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申請,到30天后用人單位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不為你出具離職證明,你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5、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沒有違法情況存在,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你要承擔。支付相應用人單位損失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用人單位不配合的,你可以申請仲裁維權。

勞動合同法關於辭職規定有哪些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來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自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知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道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標籤: 勞動 合同法 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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