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局調解不成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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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析: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四十二條 調解是必經程式,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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