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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規定是否適用於此案? 公安局將案件移交給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院有權決定對可能判處輕刑或不構成社會危險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而不一定要移交給檢察院,即使警方認為不構成犯罪也可撤銷立案。

法律分析

因為檢察院也有取保候審的決定權,所以這種情況還可以取保候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局取保候審以後是不是一定要將案件移交檢察院

取保候審後不是一定要將案件移交檢察院。如果警方在偵查後認為不構成犯罪的,可以撤銷立案,同時通知犯罪嫌疑人。

拓展延伸

案件移交檢察院後,如何保證取保候審的可能性?

案件移交給檢察院後,取保候審的可能性取決於多個因素。首先,被告人的個人情況將被綜合考慮,包括其社會關係、職業背景、家庭狀況等。其次,案件的性質和嚴重程度也是影響取保候審的重要因素。如果案件性質較輕,被告人沒有潛逃、犯罪前科等情況,取保候審的可能性較高。此外,被告人提供擔保人或提供財產作為保證金,也有助於增加取保候審的機會。最後,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在法庭上的辯護能力和策略也會對取保候審產生影響。綜上所述,案件移交給檢察院後,取保候審的可能性需綜合考慮多個因素,並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決策。

結語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局在取保候審後並不一定要將案件移交給檢察院。案件是否移交檢察院以及是否能夠取保候審取決於多個因素,包括被告人的個人情況、案件性質和嚴重程度,以及被告人提供的擔保和辯護律師的表現等。因此,在具體情況下,需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來決定是否能夠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二節 取保候審 第八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局將案件移交給檢察院,取保候審規定是否適用於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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