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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備案能修改嗎

法律分析:現在有許多勞動者都有一個疑問,勞動合同可以補備案嗎?其實在現在的生活中,勞動合同並非強制備案,沒有法律明確規定。但多數地區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勞動關係科要求籤訂勞動合同30日內備案,如未及時備案可以補備案,用人單位應出具未及時備案的情況說明並蓋章向就業備案管理部門提報。根據《關於建立勞動用工備案制度的通知》第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新招用職工或與職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自招用或續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進行勞動合同用工備案。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7日內進行勞動用工備案。

一、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的程式

1、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凡是應當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負責全部繳足。勞動者應持有的各類社會保險手冊或繳費憑證應交由個人持有。勞動者要求轉移社會保險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當為其辦理。

2、失業登記: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同時還應將勞動者本人檔案轉移至地方勞動部門或勞動力交流市場。

3、如屬裁減人員,還應提供自裁員之日起6個月內優先錄用的就業保障。

4、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應當報請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原合同鑑證部門)備案。除此之外,可能涉及到的程式還有:依法通知工會,工會認為解除勞動合同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用人單位對意見應認真研究;如果解除勞動合同違法,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重新處理。如因勞動合同解除發生爭議的,還要依法遵循調解、仲裁、訴訟的程式處理等等。

二、合肥市勞動合同備案是必須的嗎

備案不是必須的。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現行法律並未規定需要去勞動局備案,備案不是必經程式。

法律沒有強制個人的勞動合同必須去勞動部門備案,即使不備案也不影響合同效力。對於集體合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備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四條集體合同訂立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字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法律依據:《關於建立勞動用工備案制度的通知》第三條用人單位新招用職工或與職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自招用或續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進行勞動用工備案。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7日內進行勞動用工備案。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經濟型別、組織機構程式碼發生變更後,應在30日內辦理勞動用工備案變更手續。用人單位登出後,應在7日內辦理勞動用工備案登出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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