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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法律規定教師享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國家法律規定教師享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法律分析:國家法律規定教師享有一定的權力,需要履行一定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和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九條 為保障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裝置;

(二)提供必要的圖書、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三)對教師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中的創造性工作給予鼓勵和幫助;

(四)支援教師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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