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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情形

在刑事訴訟的偵查過程中,犯罪嫌疑人除了自己行使辯護權之外,還可以委託律師作為自己的辯護人,來協助自己行使辯護權。

根據刑訴法的規定,這個階段的辯護權,是屬於律師職業特有的權利。在一些情況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沒有自行委託辯護律師,自己行使辯護權,這也是法律所允許的情況。但是,為了維護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權利,使其應有的辯護權能夠真正得到行使,法律還規定了法律援助律師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刑事訴訟過程中,在以下三種情況下應該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律師: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因為經濟原因或其他原因沒有委託律師,可以本人或近親屬向法律援助機構提申請,在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基礎上,應該有法律援助律師提供辯護。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對於功能受限的被告,包括盲、聾、啞以及部分精神病人,沒有委託律師的,應該有法律援助辯護律師。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根據犯罪行為,可能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這種刑罰,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應該有法律援助律師。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種基本權利。為了保障這種基本權利,國家設立了法律援助律師制度,在特定的條件下,由法律援助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性質的辯護。這種辯護,體現的是律師職業社會公益性的一面,也是刑事司法制度文明的標誌之一。 該內容由 張勝雲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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