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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行為會被責令改正 用人單位違反工會法

一、用人單位違反工會法,有哪些行為會被責令改正

1、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一)阻撓勞動者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勞動者籌建工會的;

(二)無正當理由調動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的工作崗位,進行打擊報復的;

(三)勞動者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工會工作人員因依法履行職責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2、法律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九條

二、勞動監察部門對違法單位查處的程式

(一)登記立案。對發現的違法行為,經過審查,認為有違法事實、需要依法追究的,應當登記立案。

(二)調查取證。對已立案的案件,應當及時組織調查取證。

(三)處理。在調查取證後,對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案件,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作出處理決定。處理決定作出前,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聽取當事人申辯。

(四)製作處理決定書。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應當製作處理決定書。

處理決定書應當加蓋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印章,並載明:

1.當事人姓名、住址等基本情況;

2.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違法事實;

3.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規範性檔案;

4.處理結論;

5.處理決定的履行日期或者期限;

6.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7.作出處理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

8.作出處理決定的日期。

(五)送達。勞動監察機構在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內,應當將處理決定送達當事人。處理決定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

用人單位違反工會法,有哪些行為會被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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