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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勞動爭議仲裁組織應當由同級什麼代表參加

法律主觀:

1、性質不同 勞動爭議仲裁 具有行政和司法雙重特徵。行政特徵是指,仲裁機構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由勞動行政部門的代表、同級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即機構組成具有“三方性”,同時在方針、政策、規章等方面接受勞動行政部門的領導;司法特徵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具有一定的裁製權,仲裁機構所作出的裁決書在當事人未於法定期間內起訴的情況下即產生法律 強制執行力 。 勞動爭議糾紛 則是完全的司法性質,具有最終的司法裁判權。2、依據不同勞動爭議仲裁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企業 勞動爭議處理 條例》; 勞動爭議訴訟 的法律依據主要是《 民事訴訟法 》。3、原則不同勞動爭議仲裁的原則是:①先行調解原則;②少數服從多數原則;③及時原則。勞動爭議訴訟的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4、程式不同勞動爭議仲裁只有一審,仲裁裁決作出並送達後,仲裁程式即終結,如當事人對裁決不服,不能向上一級仲裁機構再行申請,而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訴進入訴訟程式;勞動爭議訴訟則有二審,訴訟一審結束後,如對一審的判決不服,當事人可向上一級法院上訴,二審法院應對一審法院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全面審查。5、審限不同勞動爭議仲裁的審限為自立案起之日起60日,案情複雜需延期的,報批後可最長延期30日;勞動爭議訴訟一審的審限為:普通程式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報院長批准可延長六個月;簡易程式三個月,訴訟二審的審限為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可報批延長。6、效力不同勞動爭議仲裁的裁決作出後,如果當事人未在收到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起訴,則裁決發生法律效力,而如果當事人在此期間內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則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爭議案件內法院從頭另行全面獨立審理。7、收費不同勞動爭議仲裁和勞動爭議訴訟的受理費雖然都是最終由 敗訴方承擔 ,但收費標準不同。勞動爭議仲裁受理費有全國統一標準,為10元;而勞動爭議訴訟受理費則為:50元。8、當事人稱謂不同勞動爭議仲裁中的當事人分別稱為:申訴人、被申訴人、第三人;勞動爭議訴訟中的當事人則在一審時被稱為原告、被告、第三人,在二審時被稱為上訴人、被上訴人、第三人。以上是對於勞動仲裁與民事訴訟有什麼區別問題的回覆。

地方勞動爭議仲裁組織應當由同級什麼代表參加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 確認勞動關係 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 終止勞動合同 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 辭職 、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社會保險 、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 工傷 醫療費 、經濟補償或者 賠償金 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 法規 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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