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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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受理範圍如下:因不清楚受理範圍,一些勞動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跑了冤枉路。近日,從市勞動爭議仲裁院瞭解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有明確的範圍。受理範圍主要包括: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中止、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開除、除名、辭退、勸退、勒令辭職、責令限期調離和辭職、離職(含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因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單方面實施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一次性罰款)等懲戒影響實體勞動報酬權益享受而發生的爭議。
7、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
8、因終止事實上的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9、因勞動者人事(職工)檔案轉遞發生的爭議。
10、因勞動者社會保險關係轉移發生的爭議。
11、因收取或變相收取勞動者押金、保證金、風險抵押金等財物發生的爭議。
12、因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學歷證、學位證、職稱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發生的爭議。
13、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規定依法應當受理的其他爭議。下列糾紛則不屬於受理範圍:
1、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繳納住房公積金的。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參加工作時間認定、出生年齡確認、工齡折算、特殊工種認定、退休審批、退休基本養老保險或者退休金待遇等發生的糾紛。
3、在校學生勤工儉學、參加生產性實習見習與所在單位發生的糾紛。
4、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改制改革引發的職工下崗、經濟補償金、下崗生活費、勞動關係確認、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整體拖欠工資及社會保險參保繳費等糾紛。
5、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補辦人事檔案的。
6、勞動者僅請求用人單位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
7、其他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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