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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註冊商標的惡意認定

真實註冊商標的惡意認定

商標局認定惡意註冊商標的方式包括以下:

1、根根據註冊成功後是否自己使用來認定;

2、根據是否直接控告被搶注人侵權,並提出賠償請求來認定;

3、根據是否對被搶注人高價轉讓或高價許可使用該商標來認定;

4、其他認定方式。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四十五條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申請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維持註冊商標或者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裁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標籤: 認定 註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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