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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可以約定試用期嗎?

勞務派遣可以約定試用期嗎?

可以。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勞務派遣單位與同一被派遣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風險提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在勞務派遣中,用工單位能否單獨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在勞務派遣中,用工單位不能單獨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雖然勞動者是為用工單位提供勞動,用工單位也有權考察勞動者是否能夠勝任工作,但是,勞動者並未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雙方不存在勞動合同關係,所以用工單位不能單獨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不過,為了維護用工單位的合法權益,便於用工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可以勝任用工單位的工作,建議用工單位可以與勞動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勞務派遣人員的試用期,同時徵得勞動者的同意,之後用工單位認為被派遣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可以將勞動者退回派遣單位。風險提示: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勞動者回派遣單位後,又被派遣到其他單位,能否就新的勞務派遣約定試用期?

勞動者回派遣單位後,又被派遣到其他單位,可以就新的勞務派遣約定試用期。雖然《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但是,由於在勞務派遣用工中,使用試用期的主要是用工單位,因此,面對不同的用工單位,用工單位可以與派遣公司、勞動者約定試用期,該語境下的用工單位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同一用人單位”。風險提示: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勞務派遣協議應當如何約定?

勞務派遣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一)派遣的工作崗位名稱和崗位性質;(二)工作地點;(三)派遣人員數量和派遣期限;(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則確定的勞動報酬數額和支付方式;(五)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六)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事項;(七)被派遣勞動者工傷、生育或者患病期間的相關待遇;(八)勞動安全衛生以及培訓事項;(九)經濟補償等費用;(十)勞務派遣協議期限;(十一)勞務派遣服務費的支付方式和標準;(十二)違反勞務派遣協議的責任;(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納入勞務派遣協議的其他事項。風險提示: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履行下列義務:(一)如實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應遵守的規章制度以及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二)建立培訓制度,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上崗知識、安全教育培訓;(三)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相關待遇;(四)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並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五)督促用工單位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七)協助處理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糾紛;(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如何約定試用期?

對於怎樣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兩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如果勞動合同的試用期超過第十六條規定期限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變更相應的勞動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單位對超過的期限,按照非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變更勞動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試用期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未約定勞動合同期限,勞動者要求約定期限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雙方當事人就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按《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勞動合同期限。【風險提示】總的說來,自用工之日起,企業就應該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內,企業隨時可以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樣可以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隨時終止勞動關係。

勞務派遣公司可以轉包勞務人員嗎

勞務派遣公司不可以轉包勞務人員。勞務轉包是一些自身規模小、地方分支機構不健全的勞務派遣公司,通過跟所謂“合作伙伴”、“外包聯盟”等相互合作互為代理,從而層層轉包勞動者的現象,勞務轉包帶來了大量潛在的勞動糾紛。《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這條規定即表明,堅決禁止轉包勞動者。用人單位也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風險提示:除不能轉派遣外,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該內容由 陸洋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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