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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新的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合同。上一家公司想給我經濟補償嗎? 我和上一家勞務公司解除關係後

和新的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合同。上一家公司想給我經濟補償嗎? 我和上一家勞務公司解除關係後

法律分析:可以訴請經濟補償金。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由勞務派遣單位支付。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根據法律規定,經濟補償金應該由勞務派遣單位支付。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上一家公司離職後,公司答應給我的獎金和報銷是8月底給我的,直到現在都沒給

法律分析:獎金發放辦法是用人單位自主權。《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在員工入職一個月以內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有權向用人單位要求支付兩倍工資的經濟補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這個月和上一家公司解除了勞動關係,但是社會保障關係還沒有解除。公司的反饋只能在下個月初解除。我可以提前解除社會保障關係嗎?

勞動關係解除由《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我是勞務派遣工,在一家公司工作了十年,公司不籤合同工,違法嗎?

法律分析:不籤勞動合同幹活違法的。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是法定的義務,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對單位來說是違法的行為而且付出的代價更大。根據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務派遣公司和勞動者的關係是什麼

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這是一種特定的勞動關係,該關係主體雙方權利義務受勞動合同法的規範與約束;勞務派遣公司與實際用工單位之間的勞務派遣關係,這是兩個單位之間的關係,其權利義務受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勞動派遣協議或者合同規範。

就是我離開了上一家公司,加入了現在的公司。但是以前的勞動合同沒有解除

法律分析:如果原勞動合同沒有解除,自己到新的單位工作不會影響公司的工作任務,並且公司並沒有對此提出反對,實務中是允許到新單位上班的,但是要求員工的離職不會給原來的公司造成損害,比如影響到了工作進度、破壞了公司任務或者說是帶走了公司的資源,以上情形造成的損害,需要勞動者和勞動者新入職的單位一起承擔連帶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該內容由 王國強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我和上一家勞務公司解除關係後,和新的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合同。上一家公司想給我經濟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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