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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沒有工會就通過職代會與用人單位解除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通知職代會,不能僅簡單地理解為履行了通知義務這一程式即可,而應理解為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職代會,職代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還應當研究職代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職代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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