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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的保證金如何交納呢

1、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應當以能夠約束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礙、不逃避刑事訴訟活動為原則。

2、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稽核後,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3、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較高數額保證金的,應當經地、市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4、保證金必須在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時一次性交納。

5、保證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向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專戶交納。

一、最新盜竊取保候審保證金規定

1、掌握《規定》的各項內容,嚴格依法辦事。

各級公安機關要組織民警特別是辦理刑事案件的民警,熟悉並掌握《規定》的各項內容,明確公安機關收取取保候審保證金的目的。在執行《規定》時,既要正確運用取保候審措施,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又要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堅決杜絕以錢贖罪、放縱犯罪嫌疑人的現象發生。

2、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合理使用保證金和保證人兩種保證形式,並確定保證金數額。

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時,必須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範圍、物件從嚴掌握,對嚴重暴力犯罪、團伙犯罪的主犯、慣犯、累犯以及其他罪行嚴重、民憤大的犯罪嫌疑人,不應採用取保候審。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根據案情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對同一犯罪嫌疑人不能同時適用保證人擔保和保證金擔保。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如不願找保證人或者提出的保證人不符合法定條件,又無力交納保證金的,應當採取監視居住措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應當根據不同型別案件的性質、社會危害性,結合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在規定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收取保證金的數額標準,以及需經地、市以上公安機關審批的數額標準。

3、嚴格管理保證金。

為了避免保證金被截留、坐支、挪用、侵吞,切實保護公民合法權益,根據罰收分離的原則,保證金應當歸口、統一管理,辦案部門與保證金的管理部門應當分開,保證金由各級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收取並保管。公安機關與銀行的銜接問題,由各地縣以上公安機關與當地銀行協商。

4、沒收保證金應當嚴格依法進行。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情況,決定沒收保證金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對一般違反規定的,可以責令改正或者沒收保證金的一部分;屬於嚴重違反規定,妨礙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的,可以將保證金全部沒收。各級公安機關要嚴格執行沒收保證金的稽核批准程式,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要求複議的權利,防止隨意沒收保證金。公安機關決定沒收保證金後,應當通知銀行將沒收的保證金上交國庫,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不得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證金。

二、取保審候相關注意事項

1、決定沒收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稽核後,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沒收保證金決定書》。決定沒收保證金數額的審批許可權,與決定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數額的審批許可權相同。

2、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以內向犯罪嫌疑人宣讀,並責令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

3、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以內將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宣讀,並要求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的負責人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註明。

4、公安機關決定沒收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後,應當及時通知指定銀行將沒收的保證金,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上交國庫。

5、犯罪嫌疑人對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之日起的十五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一次。

6、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起的三十日以內作出複議決定。上級公安機關複議後,決定撤銷或者變更沒收保證金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7、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納保證金的,依照本規定關於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的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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