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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勞動合同爭議如何處理

一、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有哪些不同?

1、簽約主體不同。

集體合同是由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簽訂,而勞動合同是由勞動者本人與用工單位簽訂;

2、簽訂程式不同。

集體合同需由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先行協商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而勞動合同是由職工本人與用工單位直接簽訂;

3、生效條件不同。

集體合同簽訂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而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

4、效力所調整的主體範圍不同。

集體合同生效後,對用工單位和單位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而勞動合同生效後僅適用於職工本人和用工單位。

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哪個效力更高?

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高於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它是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重要依據,勞動者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的條款的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兩者出現不一致時,應以集體合同規定的條款為準。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規定,則用人單位與職工應當適用集體合同。

三、集體勞動合同爭議如何處理?

和勞動合同爭議類似,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如果因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除了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以外,也同樣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集體合同爭議。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如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工會可以依法代表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集體合同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關於這一點,在《勞動法》中有更詳細的規定:“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集體勞動合同爭議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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