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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報告的內容有哪些

審計報告的內容有哪些

審計報告是註冊會計師對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編制並實現公允反映發表實際意見的書面檔案。審計報告的內容包括:審計報告的標題應當統一規範為審計報告;。指註冊會計師按照業務約定書的要求致送審計報告的物件,一般是指審計業務的委託人,審計報告應當載明收件人的全稱;應當說明被審計單位的名稱和財務報表已經過審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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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報告包括哪些內容

審計報告包括基本要素和主要內容兩大部分。

基本要素:標題;文號(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不含此項);被審計單位名稱;審計專案名稱;內容;審計機關名稱;簽發日期(審計組向審計機關提交報告的日期)。

主要內容:審計依據;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實施審計的基本情況;審計評價意見;以往審計決定執行情況和審計建議採納情況6審計查出的違規事實、定性、處理處罰決定及其法律依據、標準等;審計發現的移送處理事項的事實和移送處理意見;審計提出的改進建議。

審計報告是註冊會計師對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編制並實現公允反映發表實際意見的書面檔案。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由審計證據得出的結論,清楚表達對財務報表的意見。註冊會計師一旦在審計報告上簽名並蓋章,就表明對其出具的審計報告負責。

審計報告的作用

1、鑑證作用:註冊會計師是以超然第三者的身份發表自己的意見,能得到及其各部門和社會各界的普遍認可。

2、保護作用:註冊會計師出具不同意見型別的審計報告,以調整會計報表使用者對會計報表的信賴程度,能夠有效地保護被審計單位、企業利害關係人的利益。 

3、證明作用:註冊會計師通過簽發審計報告,可以證明審計工作的完成質量和註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註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是否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式、是否以審計證據為依據發表審計意見,發表的意見是否客觀和真實,以及註冊會計師審計責任履行情況。

審計報告包括哪些內容

一、審計報告包括哪些內容

1、審計報告包括內容如下:

(1)審查企業各項財務制度的落實情況,協助審計主管擬訂審計計劃或方案;

(2)負責完成資產、負債、收入、成本、費用、利潤等單項業務的審計工作;

(3)按照審計程式和審計方案,獲得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援審計發現和審計建議,為企業運營提供增長服務;

(4)審查財務收支專案、費用開支與報銷等工作;

(5)檢查、複核審計證據,做出單項審計評價意見。

(6)進行企業保密工作,按規定使用所獲取的財務資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百零九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設立審計機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行使審計監督權,對本級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

二、審計報告的分類分為幾種

審計報告的分類分為:

1、從審計報告的標準來劃分,審計報告分為標準審計報告和非標準審計報告;

2、從審計報告的意見型別來分,一共有保留意見、無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否定意見等4種基本型別;

3、從審計報告的性質和型別來分,有驗資報告、審計報告、專項審計報告、評估報告四種。

審計報告包括哪些內容

審計報告的內容包括標題,收件人,引言段,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的責任段,註冊會計師的責任段,審計意見段,註冊會計師的簽名和蓋章,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地址及蓋章,報告日期。

審計報告的引言段應當說明被審計單位的名稱和財務報表已經過審計。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的責任段應當說明,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財務報表是管理層的責任。

審計報告是註冊會計師在完成審計工作後向委託人提交的最終產品。註冊會計師只有在實施審計工作的基礎上才能報告。註冊會計師通過對財務報表發表意見,從而履行業務約定的責任。

審計報告是註冊會計師對財務報表合法性和公允性發表審計意見的書面文書,因此,註冊會計師應當將已審計的財務報表附於審計報告之後,以便於財務報表使用者正確理解和使用審計報告,並防止被審計單位替換替換、更改已審計的財務報表。

審計是什麼

審計是指由專設機關依照法律對國家各級及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的重大專案和財務收支進行事前和事後的審查的性經濟監督活動。

審計報告包括哪些內容

審計報告的必備內容有十項:標題;收件人;審計意見;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的責任;註冊會計師對財務報表審計的責任;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報告的事項(如適用);註冊會計師的簽名和蓋章;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地址和蓋章;報告日期。

法律依據:《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4號--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等12項準則的通知》的附件2.2.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第八條規定:審計報告,是指註冊會計師根據審計準則的規定,在執行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的書面檔案。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4號--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等12項準則的通知》的附件2.2.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第二十一條規定:審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要素:

(一)標題;

(二)收件人;

(三)審計意見;

(四)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

(五)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的責任;

(六)註冊會計師對財務報表審計的責任;

(七)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報告的事項(如適用);

(八)註冊會計師的簽名和蓋章;

(九)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地址和蓋章;

(十)報告日期。

在適用的情況下,註冊會計師還應當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324 號——持續經營》、《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504 號——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21 號——註冊會計師對其他資訊的責任》的相關規定,在審計報告中對與持續經營相關的重大不確定性、關鍵審計事項、被審計單位年度報告中包含的除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之外的其他資訊進行報告。

標籤: 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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